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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企业可延期缴纳税款三个月

2013年03月24日 18:50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阳光网讯 3月24日,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读了“关于受灾企业适用税收优惠及帮扶措施的指引”,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延期申报。也就是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二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如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据了解,申报企业要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是审批期限。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是因灾害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仍可抵扣(增值税)。此次龙卷风夹带冰雹风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商品或自产的产品在这次灾害中受到损失,其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不需要转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谢瑞玲关键词:税款;缴纳;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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