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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法官:“小三”明知他人已婚仍以“老婆”自居算“重婚”

2014年03月07日 17:31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位女法官应邀作客《阳光会客厅》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郑思琪)明知他人已婚,仍以夫妻名义与之共同生活,可追究刑事责任。3月7日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位女法官做客《阳光会客厅》,分别从家庭、职业以及亲子教育等角度切入,现场畅聊妇女维权话题。针对市民最为关注的“婚外情”,法官表示婚姻中出轨的一方和第三者都有可能触犯“重婚罪”。“小三”在知情的前提下介入他人婚姻,并以“老婆”自居,将面临刑事处罚。

    关于家暴

    情节严重可让施暴方在牢里待上十年

    据东莞中院日前公布,东莞去年共有1800多对夫妻离婚,其中将近七成都是男方提出离婚或者是由男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因此,如何维护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专访中,女法官分别从家暴和婚外情入手,向网友解释女性在遭遇上述两种情形时,如何“自保”。

    据了解,目前真正进入到司法程序的家暴案件不多,这主要是由家暴情节难以取证导致的。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更可以构成虐待。而不少女性在遭遇家暴时,因为暂时没有离婚的打算,通常未保留相关的照片、治疗单据等证据,导致事后追究对方家暴责任时,口说无凭。

    对此,市中院民一庭法官钟雯建议,受害女性可在家暴发生后,向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请求,或者向公安机关求助,并搜集伤情照片、医院病历、接警或者出警记录、带有威胁内容的录音和手机短信,加害人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受害人报警时的电话记录等,作为追究对方责任的证据。即使对方的家暴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等级,也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法官判决支持离婚损害赔偿。

    市中院刑二庭法官李瑞峰补充表示,当受害人因家庭暴力导致身体伤害,经鉴定达到轻伤标准的,施暴方就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达到重伤标准的话,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受害方要及时报警,受伤的要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如果达到轻伤,就属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关于婚外情

    可追查“非婚生子”证明构成重婚罪

    与家暴一样,“婚外情”对夫妻感情伤害巨大。而在东莞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中,真正构成“重婚罪”、可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屈指可数。钟雯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可追究出轨者责任的“婚外情”包括两者情形,一种是与配偶登记结婚后,又采用伪造证件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等手段,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即法律上的重婚。另一种是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对于这两种情形,法律可追究婚姻中出轨者的责任,也可以追究明知他人已婚仍与其“重婚”的第三者的责任,两者都构成重婚罪,法院可对其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离婚时,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在搜集重婚罪的证据时,李瑞峰表示,离婚罪属于自诉罪名,通常需要受害一方自己积极搜集证据。“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只有双方一起去买菜等情节,是很难作为证据让法官信服,相信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出轨一方与‘小三’之间有共同生育行为,受害方可到医院查询双方是否以夫妻的名义登记,这是很有力的证据。”

    相关专题:

    《阳光会客厅:女法官支招女性权益维护》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郑思琪关键词:夫妻;子女;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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