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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版合同:开发商不得对外披露购房者信息

2014年12月22日 08:11 0人参与  0条评论

  记者从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获悉,我市于2015年起全面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年1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和2015年1月1日后竣工验收合格进行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采用新版《示范文本》。新旧版合同最大的区别是,区分了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版本,为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有效的合同依据。另外合同取消了买方存、房管部门存、开发企业存等字样。

  对“有人卖、无人修”进行了约定

  从内容上看,新版合同文本强化交付具体的条件,增加查验房屋环节,强化了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条件。同时,对商品房质量问题进行细化:从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到房屋质量、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再到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标准,均予以细化,明确了各项质量标准、处理措施和保修责任。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项修改的意义是将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标准作为合同条款,对商品房建筑环保和能效指标提出明确要求,更加注重对购房人权益的保障,更能满足购房人现代生活需要。

  同时,增加了质量担保条款。预售合同特别约定了如果开发商不承担质量保修义务,必须由另一家单位来承担连带责任,这另一家单位可以是开发商的股东或者关联公司。

  强化业主对会所等公有部位所有权

  预售资金监管方面,新的预售合同约定了房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这有利于加强对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用途的监管,让开发企业用钱有章可循,能有效避免烂尾楼、开发企业卷款跑路的现象。明确了合同解除情况下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因出卖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应当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及利息,同时支付违约金。

  新合同还增加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化了依法属于业主共有部位,增加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的约定,如会所,规划内的车位等。增加了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者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这有利于有效遏制买受人个人隐私不受披露或者非法使用,最大限度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东莞阳光网综合    编辑:叶慧贤关键词:开发商;合同;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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