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广东将实施新版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吴金华)今日(12月10日)上午,东莞召开《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宣贯会,邀请三位专家对《条例》进行讲解。会上,专家分别从《条例》的总则、生活垃圾的分类与投放、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设施建设与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方面对《条例》进行分析与讲解,并对其意义和重点进行详细说明。约1200人参加了会议。
东莞“垃圾围城”日益严重 影响环境和稳定
东莞市城管局局长唐耀文在会上指出,东莞生活垃圾处理收运网络体系日趋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垃圾处理经费保障、生活垃圾处理监管措施相关法律条文的滞后以及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缺失。目前,东莞城乡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而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垃圾围城”、“垃圾围村”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全市环境和社会稳定。
据了解,《条例》经过两年多的起草和审议,于去年9月份审议通过,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会议要求,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联合执法,增强执法威慑力,切实贯彻执行《条例》。全市城管系统干部职工要坚定自觉遵守执行《条例》要求,从现在做起,以身作则,推动落实,真正把《条例》落实到位,推进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社会化、科学化、法治化。
未经处理的餐饮垃圾禁止饲养畜禽
《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相比2001年制定的旧版《条例》,有不少新的规定、要求和亮点。《条例》第八条指出,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按照要求,城乡生活垃圾共分为四大类:可回收物、有机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其中,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有机易腐垃圾,不仅仅是餐饮垃圾,还包括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这是与旧版《条例》较大的不同点。有害垃圾,顾名思义,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在其他垃圾中,出现了新的名词,叫“惰性垃圾”。讲解专家、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会长陈善坤解释称,惰性垃圾是指固定的,需要分解后填埋的垃圾,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对人体和环境没有伤害的垃圾,最典型的就是建筑垃圾。
《条例》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餐饮垃圾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大件家具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此外,《条例》还规定,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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