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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男子购房不成被中介扣下2万元诚意金 通过法院追回

2016年08月10日 15:46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郑思琪 通讯员 冷静 胡敏怡)东莞市民梁某为买房,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并将2万元作为诚意金交给中介,以确保买到中意的房子。没想到,看中的房子没有到手,中介公司却直接将2万元扣下,拒绝返还。记者8月10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收下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退还。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

  案情还原

  中介公司未促成交易 扣下2万诚意金

  据悉,东莞市民梁先生为顺利购房,与东莞市汇业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委托其提供居间行为。为购买到心水楼,梁先生支付了中介公司2万元诚意金作为购房定金,但是委托期届满后梁先生也未能成功购买房屋,因此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诚意金,谁知中介公司在未能促成交易的情况下,却拒绝返还所收取的诚意金。于是梁先生将中介公司告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2万元诚意金。

  梁先生称,2015年12月21日他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支付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委托中介公司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促成其购买房屋,委托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签约当天,梁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诚意金2万元。梁先生表示,委托期间他与房屋业主阿伟(化名)未能就房屋购买事宜达成一致,因此在委托期届满后梁先生多次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诚意金2万元,但遭到拒绝。

  房地产中介公司:

  梁先生故意拒绝履行购买房屋的义务

  中介公司表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退还梁先生定金的主体应该是涉案房屋的业主阿伟,不应该是中介公司。

  此外,中介公司还表示,案涉房屋已经通过公司的居间行为在梁先生与业主阿伟之间达成了合意,梁先生是故意拒绝履行购买房屋的义务,因此主张案涉的诚意金不应当返还。同时中介公司表示,保留追究梁先生支付中介费及违约金的权利。

  对此,中介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在2016年1月通过邮件的方式通知了梁先生与业主阿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审理:

  中介公司非诚意金合法持有人应退还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中介公司与房屋业主阿伟,双方约定阿伟将其名下所有的位于东莞市东城南路某物业独家委托该中介公司独家出售。2015年12月21日,梁先生支付中介公司2万元,中介公司向梁先生开具《收款收据》,注明:承购东莞市东城南路某物业之诚意金。第二日,双方签订《委托支付买卖定金协议书》,委托期从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月22日止。协议书约定梁先生同意向中介公司支付2万元作为购买该物业的诚意金;如该物业的产权人同意以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之条件出售,则梁先生与卖方的买卖合同成立,梁先生承诺按约定办理与该物业买卖交易有关的各项手续和程序等,且同意中介公司无需梁先生另行指示,即可将诚意金即时转为定金交付给该物业的产权人;若梁先生在中介公司代为支付定金给该物业的产权人或中介公司取得梁先生承诺后,梁先生应于5日内与卖方签署《房屋买卖合约》,逾期签署或违反本协议书之约定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即所付定金不得要求返还,且承诺在收到中介公司通知的5日内支付相当于上述最高委托购买价的3%的居间报酬及咨询费的违约金,逾期支付的,按应支付金额的4‰每日加收作为逾期支付的利息。

  另查,案涉房屋业主阿伟表示,其已将案涉房屋在2016年2月卖给他人,没有与梁先生洽谈过或签署过相关文件,没有打算收取梁先生任何费用。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收取梁先生诚意金2万元,事实清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中介公司主张诚意金2万元已转为定金,但该诚意金由中介公司持有,没有交付给阿伟。梁先生与阿伟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经调查案涉房屋已于2016年2月份转让他人,阿伟也没有打算收取梁先生任何费用,故中介公司主张诚意金已转变给定金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信。由于中介公司并非该诚意金的合法持有人,故法院一审判决中介公司向梁先生返还诚意金2万元,双方没有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郑思琪关键词:诚意金;中介;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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