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东莞为促进城市经济和文化发展,“十二五”期间设立了每年20亿元的“科技东莞”资金,每年10亿元“文化东莞”等等多种专项资金。昨日东莞市政府官网公布《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严格控制专项资金数量: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资金;设立的专项资金总金额在20 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市级财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
除救灾等应急支出 一般不新增专项资金
新规规定,将严格控制专项资金数量。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资金,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要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予以压缩或实行零增长。同时要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一个部门一个专项、没有专项的不新增专项”的要求,严格控制市直有关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数量。
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明确政策依据,符合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新规严格专项资金设立:“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上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当年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支出通过动用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新的增加财政专项资金当年支出的政策和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各部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工作经费。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专项资金中计提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专项资金评审 要良以上等级才可立项
在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上,新规规定,市直有关单位、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专项资金不得多头管理
该《管理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由市级财政预算持续安排2年以上(含2年),为支持东莞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维持机构运转性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普惠性的事业发展支出和基建支出。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的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资金,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要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予以压缩或实行零增长。同时,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一个部门一个专项、没有专项的不新增专项”的要求,严格控制市直有关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数量。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
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资金规模进行综合论证,并由市直有关单位连同财政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设立。
《管理办法》规定,若设立的专项资金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市级财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结果须达到良或优等级方可按程序办理立项手续;评审结果为中、低或差的,市直有关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调整完善,否则可撤销专项资金的立项申请。
需纳入下年度预算安排的新增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度6月底前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将市政府已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纳入市直有关单位的年度预算滚动安排。
凡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的,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别规定,相关部门不能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工作经费。
专项资金到期或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若设立的专项资金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市级财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结果须达到良或优等级方可按程序办理立项手续;评审结果为中、低或差的,市直有关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调整完善,否则可撤销专项资金的立项申请。
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直有关单位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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