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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新规本月15日起施行:七大类商品不可无理由退货

2017年03月04日 16:30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市消委会秘书长麦惠贤接受采访。  

  东莞阳光网讯 (全媒体记者 肖宁)不少市民对网购商品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细则不清楚,导致经常和网络卖家产生纠纷。而从今年3月15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其中明确规定,有7类网络购买的商品不适用于7日内无理由退货。

  七类不适用于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1、消费者定做的商品;

  2、鲜活易腐的商品;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5、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6、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7、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7天”是这样计算的,千万别搞错!

  对于7天无理由退货的“7天”怎么算,《办法》也做了明确的区间限制。东莞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管理科科长庾向群:“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消费者要向网络商品的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7日期间,是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即第二天开始计算,这个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民小王是个网购达人,她说购物过程中,经常碰到商家找各种理由拒绝退货,一旦拆开包装,就认为商品不完好,即使退了货,商家处理起来也四处设卡制造难题。

  对于这种情况,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以往的消费纠纷调解中,商家和消费者对于商品是否“完好”确实存在较大分歧,新规对各类商品的“完好”与否做了明确定义。

  东莞市消委会秘书长麦惠贤:“所谓的完好就是商品的品质,功能是完整的,没问题的。同时商品本身配件和商标标识没损坏,这个就是完好,商家不可以扩大化的解释,来拒绝消费者对一个商品拆封,或者为了基于了解产品性能试用拒绝退货。不完好的三类产品主要是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有必要的一次性密封的包装损坏了,这类就不完好了。”

  对于商家不履行各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情形义务,《办法》规定:商家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15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商品价款,相关部门可依规对销售者予以处罚。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邓燕芬关键词:商品;退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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