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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企业按周期结算运费却被物流公司“扣货” 结果闹上法庭

2018年05月16日 14:24 0人参与  0条评论

企业按周期结算运费却被物流公司“扣货” 结果闹上法庭

  东莞阳光网讯(全媒体记者:陈雯婧)在雄厚的制造业和繁荣的电子商务业的推动下,物流业日渐迅猛发展,东莞不少物流企业也经常会遇到被客户拖欠运费的情况,我国的合同法中有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那么什么情况下,物流企业才算正确行使留置权呢?昨天下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类似的运输合同纠纷。

庭审提供的证据之一

  已结算运费却被“扣”了一柜货物

  东莞一家家具公司(后简称:家具公司)以出口家具为主,跟深圳的某物流公司(后简称:物流公司)长期有业务往来,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运输家具公司的货物,运输费用的结款方式为90天月结。2017525日,家具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输两柜货物,但物流公司接货后并没有如约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我们没有收到货物,只是收到了他们发过来的一个结算通知单,要我们付201612月到20175月的9万多元运费,但我们约好是90天月结的,要付运费,也应该只付201612月到20172月的运费。” 家具公司的代理律师周运妙说。

  家具公司的财务马上转账了应付的运费给物流公司,但还是只等到了其中的一柜货物,另一柜货物至今仍被留置。无奈之下,家具公司只好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运输合同,返还货物,并赔偿相应损失共计9万多元,同时物流公司的老板赵某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物流公司应返还货物,并赔偿家具公司损失26690元,赵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拖欠运费结算通知单

  二审焦点:物流公司的做法究竟算不算合法留置?

  物流公司表示,对于月结90天的说法,双方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物流公司已经积极履行了承运义务,家具公司就应当及时给钱,因此对于20173月到5月的运费也应当及时支付,否则物流公司就依法享有留置权。“行使留置权是物流业比较普遍的一个做法,一般留置货物后,大多企业都会马上就把运费给付了,很少会闹到法院,但就没想到他们还是会拖着运费不给。”物流公司的代理律师唐秀荣说。

     家具公司则表示,报价单、结算通知单以及转账记录,都可以证明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就是月结90天,剩余未支付的运费当时并没有到支付节点,物流公司留置货物的行为不合法。

     本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尤思远关键词:物流;公司;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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