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东莞,知天下!
打开客户端发现更多精彩
立即打开

东莞一叉车“叉”翻小车, 七万多修理费究竟谁“买单”?

2018年05月24日 08:39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阳光网讯 (全媒体记者 冯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叉车只是个远观的庞然大物,跟自己的生活没有太大关系,但是住在厚街的范先生,最近却跟叉车司机打上了官司,说是对方将自己的私家车给毁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5月22日下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路遇叉车喊进门 司机惹祸后逃逸 

  2016年11月,范先生因发生交通事故(另案处理),车子被拖进了位于东莞市厚街交警大队扣押车辆保管场等侯处理。2016年11月23日,范先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毕后,委托前妻去领取汽车进行维修,并同时约了4S店工作人员带着拖车,一同前往车辆保管场。取车时,车辆保管场工作人员表示一定要使用叉车搬运车辆才能放行,范先生的前妻不知道如何找到叉车公司,就在这时,她看见马路对面不远处的木业公司内,有一辆叉车正在作业,便通过4S店的工作人员与其沟通。最终叉车进入了车辆保管场,开始搬运范先生的汽车。在操作过程中,因叉车司机韩某自身操作技术水平不足,导致范先生的车辆翻车,并砸到另外一辆小车。

  叉车事故发生后,范先生的前妻报了警,叉车司机韩某当场也承认自身的过错,并同意协商赔偿事宜。但在公安人员到场前,韩某却以购买香烟为由逃离了现场,连留在现场的叉车都无暇顾及。事后,范先生多次与韩某及木业公司联系未果,于是将二者一并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人民币71471元。 

  委托还是帮忙?两被告均拒不认帐

  庭审中,双方的争论焦点主要有两层。首先,案发时,被告一韩某进车辆保管场搬运,究竟是范先生的委托,还是只是帮忙?其次,被告二木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律师认为,案发前,原告范先生的前妻是与韩某达成了口头委托,答应以200元的价格,委托韩某搬运车辆,这在公安机关的口供笔录以及证人证言中有体现,并不是在开庭时才伪造的证言。而范先生的车经过检查检验,分别有车头和车尾以及车顶的损坏,其中车头是因为之前的追尾事故,而其他两处损坏均是因为韩某的操作不当而导致,因此被告一韩某应当担责,韩某自己也承认失误,但是事后韩某的态度却一再逃避。韩某认为,自己当时是过去帮个忙,原告前妻也并没有给他任何报酬,因此双方不能算委托关系。事后逃跑是因为害怕,期间也有打电话给范先生,告知自己家庭经济困难,只能赔付几千元,也并不是完全逃避责任。

  关于被告二木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律师认为,被告一韩某是被告二的员工,无论是临时工还是合同工,韩某与木业公司都是雇佣关系,而且韩某案发时所开的叉车正是木业公司的,因此被告二木业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二的代理律师认为,无论韩某承不承担责任,都与自己无关。首先,木业公司没有指派韩某去搬运车辆,韩某的行为是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职业行为,直到事故后,木业公司才知道这件事情;其次,木业公司没有收取任何费用,韩某也没有上缴任何款项,因此事故并非因为韩某工作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害。

  由于原告申请出庭的证人未到场的缘故,该案件还将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苏婵关键词:先生;叉车;公司
都翻到这儿了,就分享一下吧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为“东莞阳光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东莞阳光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在摘编网上作品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请本网站所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直接与本网站联系,商洽处理。
联系邮箱:tougao0769@qq.com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 理性发言0人参与 0条评论

网友跟贴

查看更多跟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