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赵俊杰 通讯员 黄彩华)男子樊某在东莞市大朗镇乘坐公交车时,因错过了下车站点,迁怒公交司机没有报站,拽其衣领,司机因此紧急刹车,导致车上乘客跌倒受伤。樊某因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樊某不服,提起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错过站点怒拽司机 连累其他乘客受伤
2017年9月16日8时许,男子樊某在东莞市大朗镇大朗汽车站乘坐3路公交车到竹山村路口。当公交车行驶至大朗镇巷头村业丰酒店红绿灯路段时,樊某因公交车没有报站导致其错过站点而对公交车司机胡某某不满,与司机发生争执。后樊某在公交车行驶的过程中上前拽住司机的衣领,致司机紧急刹车,进而导致乘坐该公交车的乘客李女士等人跌倒受伤。后司机报警,樊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至现场将樊某抓获。经法医鉴定,李女士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樊某供述称,当时司机没有报站,导致他坐过了站,他一时生气就抓住司机的衣服,司机顺着他的动作站起来并紧急刹车,车上两女一男共三个乘客摔倒受伤。他当时一时冲动,没有想自己的行为会不会造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危害公共安全 鲁莽乘客获刑两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樊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樊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本案事出有因,樊某是一时冲动才犯罪,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深刻,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18年3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樊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樊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危害公共安全量刑起点高 市民切勿冲动违法
只因为司机没有报站,错过站点, 樊某生气之下怒拽司机致使其他乘客受伤,惹来两年的牢狱之灾。可能有市民认为,对于樊某一时冲动的行为,所受惩罚是否过重呢?
一审承办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李年富法官对此解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低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有显著不同,其蕴含着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和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是一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故其量刑起点相对盗窃罪等要高。本案中,法院在量刑时,已考虑到鉴本案事出有因,樊某是一时冲动才犯罪,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深刻,依法对其量刑作出了减轻处罚。
李法官建议,市民遇到突发事件,应注意控制情绪,妥善处理,切勿一时冲动危害公共安全,违纪犯法,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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