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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试镜按剧情诱惑男子反被骚扰 三名女子“演艺梦”碎

2019年05月14日 11:39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阳光网讯 (全媒体记者 冯旭 袁伟星)在娱乐圈,一夜成名的案例不在少数,不少年轻人也梦想着有朝一日,自己也能成为万众瞩目的明星,但现实往往却给人迎头一击。日前,3个年轻女孩子前脚刚踏进演员培训的大门,后脚就把影视经纪公司给告上了法庭,事情缘起于“演艺梦”的破碎。

  不甘平凡人生 怀揣梦想试闯演艺圈

  小吴原本在广州一家公司做英语翻译工作,月薪并不高,于是就把自己的简历放上了网,期望有更合适的机会跳槽。2017年5月,“机会”来了,东莞一家影视公司打电话让她前去面试。

  小吴回忆,虽然她对影视表演一窍不通,但是当时公司的一名负责人曾称赞她在台词记忆方面有一定天赋,可以报名参加公司的培训,培训时间为一周至一个月,考核通过后就可以参加拍摄,而且培训期间也有机会拍摄通告,一天最多可以挣到1000元。

  小吴说,公司要求自己签合同,说签了合同之后就可以有短剧拍,可以拿到钱。原本小吴内心还有点犹豫,但是听到对方说培训过后,如果不想当演员,也可以进入公司剧组工作,每个月工资有7000到8000元,并且包吃住,还有五险一金。这让小吴彻底动了心,于是就当场交了拍摄制作费和培训费共3360元,并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没过多久,选角的机会果然就来了。

  试镜经历不愉快 怀疑公司诈骗撕破脸

  小吴说,当时选角试镜在酒店里,要求她身着旗袍背两段台词,剧情是诱惑一名男子并陪他睡一晚。小吴在表演时发现对方动作非常过火,自己有反被骚扰的感觉,当场就拒绝了。 

  酒店试镜的经历让小吴很不愉快,尽管公司负责人跟她解释,说当天选角试镜是正常流程,并没有什么其他意图,但小吴对影视公司的印象已经大打折扣,甚至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而随着培训课程的深入,小吴越发肯定了自己的怀疑。原本公司承诺99%参与培训的人都会通过考核,但她发现培训班中根本没有考核,有的人学了一年多,才得到了两三次群演的机会,一天的工资才40元到80元。

  与小吴有同样感受的,还有学员小来和小贺,小来原本在一家工厂做品质监测员,内心也一直有个演员模特梦,培训学习了快一年,结果只参加了两次群演,每次收入只有60元,当初说好的模特工作也没有着落。而有同样遭遇的小贺为了参加培训,将原本的工作都辞掉了,却一直没有等到选角的机会。当两人去找公司负责人理论的时候,得到的却是要另外交钱的答复。小贺说,公司要求再收9000元的包装费或推广费,她当时没有交,怀疑公司有诈骗嫌疑。

  3个年轻姑娘不甘心,于是便商量着如何为自己讨个说法,最后她们选择了报警,决定跟这个曾经寄托梦想的公司决裂,而当警方到公司了解情况的时候,公司负责人的也是一脸“委屈”。东莞市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先生认为,公司按照合同提供了培训,并不是诈骗。

  三名学员状告影视公司 双方法律关系存争议

  用几千元让自己脱胎换骨,从此告别平凡,实现自己的演艺梦,是小吴这3名女孩子加入东莞这家影视公司的初衷,结果演艺梦还没有开始就破碎了。为了讨个说法,三人选择了报警,那么,这家影视公司真的存在欺诈吗?警方了解情况之后,发现事情并不能那么简单地下结论,因为双方的各有说辞,中间还牵扯到诸多法律关系,警方建议他们走诉讼程序。既然警方不予立案,小吴等三人一合计,决定通过诉讼与公司掰扯个清楚,于是就将影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之前所交的培训费摄制制作费以及索要精神损失费等。

  庭审一开始,原被告双方究竟属于什么法律关系,成为了双方争论的焦点。虽然三名原告报名参与的培训内容不同,但三人的代理律师认为,她们与被告都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因为被告在网站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三名原告是根据招聘内容去面试演员以及模特的,基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岗前培训没有收费条例依据。

  被告辩称,当初他们发布的信息并不是招聘员工,而是招募对演艺事业感兴趣的演员,其培训课程也是为那些对演艺事业有兴趣的普通民众,提供的一个公益性学习平台,一年2580元的培训费,算下来每天的费用只有十几块钱,根本谈不上诈骗;更何况双方签订的是一份委托合同,并非正式签约的演艺合同,所以双方算不上劳动合同关系。这些女孩子如果达到一定的条件之后,才有可能成为正式签约的艺人。

  那么,三名原告为什么一直没有达到正式签约的条件呢?三原告认为,是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提供相应的培训课程,而且经常停课,培训后的考核上岗也是“子虚乌有”,从而造成小吴等人在一年多时间内,失去其他工作的机会,即便是小来和小贺参与过群演,也是被敷衍地“差别对待”。被告则辩称,已经按合同约定提供形象拍摄、培训等服务,因故停课的课时也顺延补了课,而群演的工资标准,合同里面并没有写明具体金额,不能算欺诈,之所以没有给小吴介绍拍摄机会,是原告自己缺课而达不到推荐的条件。

  法院判决退还部分费用 公司存在一定违约情形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还就被告公司是否具有培训资质,原告提出的退款赔偿等问题进行了争辩。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一审判决被告向三名原告分别退还培训费576元、综合培养及包装推广费1000元以及培训费216元,驳回了三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尽管三个女孩子得到了部分退款,但也并不能算赢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周敬棠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主要内容,三名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并无涉及上述内容,因此不能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违约情形,包括未按约定为原告提供包装推广、未按约定在原告参加被告代理的活动时提供强化训练及彩排或现场指导、存在因被告原因停课而未及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补课的情况等等。虽然被告存在若干违约行为,但双方确认被告已按约定提供大部分培训课程及部分包装、宣传、推广服务,因此被告的违约行为并未造成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故属于一般违约,被告应当赔偿因其违约对原告造成的损失,鉴于合同中并未列明“综合培养及包装推广”各项服务内容的收费标准,因此结合影视表演培训和模特形体培训的单项收费标准以及折算后的课时费用,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向三原告分别退还部分款项。

  周敬棠法官说,三名原告一直坚称双方订立合同时被告的负责人曾向其承诺将来会给原告提供大量影视拍摄工作机会和优厚的工资待遇报酬,基于被告负责人的承诺才与被告签订案涉合同并缴交了相关费用,但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则予以否认,而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是双方签订合同前提条件,因此最终导致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俗话说“口说无凭”,该案中已无法查实原告的主张是否属实,但提醒大家,在签订有关合同时,不能盲目相信对方的口头承诺,必须看清楚合同内容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苏婵关键词:培训;影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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