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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逾期未还清车被开走 被抵押的车辆去哪儿了?

2019年05月21日 11:36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阳光网讯 (全媒体记者 蔡先艳 梁汉君)不管是生意场上还是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难免会遇到资金紧缺的情况。通过金融机构或者亲朋好友借钱、融资周转一下,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原本是件很平常的事儿。但是市民叶先生却因一次借贷而惹下了大麻烦,不仅作为抵押物的小汽车被扣押后不知所踪,他本人还因为这件事儿陷入了长达几年的官司。今天,记者带您一同一探究竟,看看其中有什么值得规避的风险。

  资金周转不灵 通过金融公司向第三人借钱

  2014年10月29日,叶先生因为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找到了深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委托对方提供融资服务,后来经过投资公司从中牵线搭桥,叶先生与杨先生达成借贷款协议。协议约定,叶先生向杨先生借款110000元,月利率为1.5%,期限3个月,由叶先生给投资公司支付融资服务费。与此同时,叶先生还与杨先生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叶先生以自己一台马自达小汽车作为抵押物。但是到了合同还款日期后,叶先生没能按约定足额还本付息,双方纠纷由此爆发。

  叶先生的代理律师在庭上说,叶先生一年里差不多还了9万元,但对方认为数额没有达到当时约定的利息标准,说还差5万元的本金。叶先生表示,愿意再还5万元,对方又提出来说,还要10万元。对方提出的条件叶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事情也就被暂时搁置了下来。

  还款过程发生纠纷 抵押车辆被扣后不知所踪

  2015年8月6日这天,两名自称是深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的男子突然闯入叶先生公司,把叶先生作为抵押物的那辆小汽车直接开走了,当时叶先生也报了警。

  叶先生的代理律师指出,钱是杨先生出借给叶先生个人的,但是车是被深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抢走的。从法律上讲,就算车办了抵押,也不能抢车,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到法院起诉,将车拍卖掉。

  随后,叶先生一纸诉状遂将深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要求两被告返还车辆并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8月30日和2016年11月17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两次庭审笔录显示,两被告均不承认占用了原告叶先生的车辆,而作为案件第三人的杨先生则声称,案涉车辆是由两被告控制。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为原告叶先生未能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该案最终被法院按原告撤诉处理。2017年,叶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深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东莞分公司返还小汽车并支付车辆使用费30000元,如无法返还按车辆价值130000元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和诉讼费。

  原告起诉投资公司要求还车 第三人提起反诉

  一年后,就在叶先生再次将公司告上法庭时,作为案件第三人的杨先生以借贷合同纠纷为由,也把叶先生告上法庭。到底是谁开走了叶先生抵押的车辆,又由谁实际占有使用呢?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叶先生代理律师说,上元派出所的报警笔录里清楚地反映,两被告的员工认为原告未能按时向被告还款,所以才强行占有了案涉车辆的行为。

  对方律师则认为,两被告与杨先生间是合法有效的委托关系,被告是基于杨先生的授权,代为行使占有保管涉案车辆。两被告只是作为居间服务方,因行使该行为导致的法律义务应由委托方第三人杨先生承担。叶先生的代理律师却指出,两被告并未提交杨先生出具的任何委托材料,难以认定委托关系。

  庭审过程中,两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代理律师提出,由于该案是借贷合同纠纷引发,所以应当对该案中止审理,待审结杨先生的借贷纠纷之后再行处理。

  对此,原告叶先生认为,两被告占有其案涉车辆的行为是非法的,理应返还,这与第三人杨先生所诉请的借贷纠纷一案是两码事。

  原告这一说法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庭审中,两被告明确表示,已经不可能将案涉车辆返还给原告叶先生,所以如何返还案涉车辆或赔偿相当于案涉车辆价值的损失,再次成为庭审争论的焦点。

  三方纠葛纷繁 一审判决赔偿原告120000元

  依据叶先生与第三人杨先生签订的《汽车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借款为11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期限至2015年1月28日止。所以法院认定至2015年1月28日,案涉车辆价值为125000元。但由于案涉车辆在2015年8月6日被两被告控制占有,故两被告应参照案涉车辆2015年8月6日时的价值赔偿。法院最终认定案涉车辆在2015年8月6日价值为120000元。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12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两被告不服,遂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几个月之后又申请撤回了上诉,这起因为贷款抵押物引发的返还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法官提醒:视资金偿还能力借钱 避免产生纠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李阳河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无论是抵押物也好、质押物也好,双方可以协商将车辆进行折价或者变卖,在双方协商不行的情况之下,无论是债权人还是担保权人均不能擅自处理,一定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确认之后再提交拍卖,以拍卖的形式将车辆变现,然后债权人就拍卖的价款,获得优先受偿权。

  李阳河法官说,公司如果本身不具备小额贷款的资质,却以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如果仅是居间方模式,介绍借款人与出借人发生借款合同关系的话,这种居间模式并不违法。

  李阳河法官提醒大家,如果需要小额贷款融资或者民间借贷的话,应当注意好保障双方的权益。第一,借款时要看对方是不是有小额贷款资质,有资质的公司一般做事会比较规范;第二,要看清楚合同,几个比较重要的条款一定不能留白,包括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违约责任和担保方式等,如担保物是车辆,那么车辆是抵押还是质押,之后采用何种方式去处置车,一定要看清楚,另外合同留白的地方一定要划掉,避免事后产生重大纠纷;第三,要量力而为,清楚自己在借款期限内有多少资金偿还能力再去借钱,叶先生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没能及时还本付息,才导致后面的纠纷产生。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苏婵关键词:车辆;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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