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我市进口冷链食品全覆盖全链条疫情防控工作,经研究,就有关事项的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从事进口冻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经我市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消杀、检测的进口冻品,须查验《出仓证明》;对国内其他城市进入东莞市的进口冻品,须查验该批次产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和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出仓(库)证明文件(简称“一单四证”)。无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出仓(库)证明文件的进口冻品,一律先行进入我市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消毒和核酸检测,并获得《出仓证明》,方可在东莞市内储存、销售、加工;进入市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产生的运输储存、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冻品应进入市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不能提供“一单四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三、根据《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常态化防控阶段进口冷链货物新冠病毒核酸阳性处置指引>的通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技术指南》《东莞市农贸市场疫情防控专班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方案(第一次修订)》等文件要求,有关单位对涉疫批次产品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后进行相应处理,相关涉疫产品及其销毁处理等费用均由货主承担。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第27号)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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