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讯 (全媒体记者 王红君)今天(29日)上午, 市委副书记、市长梁维东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对比以往的政策,《暂行办法》将医疗救助对象从低保对象扩大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对象、支出型贫困对象。同时,相应提高了相关医疗救助的标准,将低保医疗救助限额提高到10万元。
根据《暂行办法》,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两类:一是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二是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暂行办法》不仅给予符合条件的东莞户籍居民补贴,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5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也一样适用。
《暂行办法》规定,重点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人员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不设年度医疗救助限额。特困人员就医确实需要但不属于我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镇(街道、园区)和村(社区)自行解决。
此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分别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80%,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支出型贫困对象参照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70%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暂行办法》还理清了救助申请流程。重点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证、社会保障卡,在其就医的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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