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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04月01日 19:58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阳光网讯 《东莞市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昨天正式对外通告。东莞市公安局表示,进一步调整完善东莞落户政策,提高东莞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在此背景下,《东莞市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

  市民可于4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两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根据意见稿,持东莞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累计时间满5年,以及在东莞正常参保,且在东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累计时间满5年的非莞户籍居民,可申请入户东莞。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可随迁。

  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非莞户籍居民,可申请入户东莞:

  (一)持东莞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

  (二)在东莞正常参保,且在东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

  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可随迁。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开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工作;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负责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的具体受理,对申请人居住时间的认定、入户审核及户口迁移办理,并做好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市社保局负责对申请人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年限认定,并将有关数据推送至市公安局。

  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向房产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无自有房产的向工作单位集体户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到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应将户口分别迁入自有房产、单位集体户或新型社区。

  申请入户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入户时,应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企业出具的员工在职证明收取原件。

  (二)材料受理后,公安机关负责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在莞居住年限及社保部门推送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迁入条件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入户手续:

  属省内迁移的,经迁出地公安机关进行迁出核准操作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办理时限为18个工作日。

  属省外迁移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后,再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公安机关在受理入户申请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供的可疑证件、证明材料,由公安机关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包括载体与信息),核查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内;公安机关每月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通报辖区卫生计生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社区居委会。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林宝琨关键词:申请人;入户;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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