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讯 昨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对调整房价备案基价、调整首批首次备案价格区间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通知》从5月9日起实施。
记者从《通知》了解到,房价备案上浮区间进一步收窄。新建商品房申报房价调整,时间上从原来的3个月调整为6个月,同时幅度从原来的15%调整为10%。 另外,取消同一套房屋首次备案180天后可累计上调5%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备案不得上调。
鉴于镇街(园区)商品住房销售在较短时期内易出现某种住房类型无交易记录或数量较少等异常情况,《通知》简化了住房类型,由原四类调整为多高层住宅和低层住宅(地面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两类。
商品房类型从四类调整为两类
原四类:小于90平方米、90-144平方米、大于144平方米、地面建筑层数4层以下
调整为:多高层住宅和低层住宅(地面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
同时,将各类型住宅销售均价的统计周期由原3个月延长到前6个月,并明确对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因异常因素出现大幅波动或没有销售数据等情况的,由发改部门与住建、房管部门会商,考虑剔除影响正常成交价格的因素后确定。
《通知》还强化房价备案“新地新措施”。接下来,相关部门将按照市政府调控部署,密切关注、监测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加强分析研判,适时对房价备案制度进行调整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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