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讯(全媒体记者 唐弋雯)昨天(11日),《东莞市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原先的《东莞市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改名为《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适用范围由原来的“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水乡经济区开展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红线活动”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活动”。
《草案修改稿》增加着眼全市、凸显中央精神的条款,如大气质量保护、土壤环境保护、工业固体废弃物治理、生态赔偿、公益诉讼等。同时,保留适用于全市的条款,如市、镇、村三级的管理职责,宣传教育、产业、文化等保障措施方面的内容,以及水环境功能区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条款。
接下来,将由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综合整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并结合下一阶段征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修改形成草案修改三稿,提交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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