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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将上线

2018年06月12日 20:06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阳光网讯 由市房管局草拟的《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签合同备案试行规则(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公众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明确租赁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承租房屋进行合同签约的,通过实名验证后,可在平台自动实现网上备案。

   征求意见稿要求,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用于出租的房屋信息如实录入租赁平台,并通过房源真实性验真后,租赁平台方可发布租赁信息。未通过房源真实性验真的,可向镇街(园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平台发布求租信息,也可以查询房屋租赁信息。

   在房源发布阶段,对于规模大、信誉好、具备信息化等条件的租赁经营主体,可向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批量上传房源信息,按照租赁平台房源信息发布规则即时对外发布,并对房源真实性负责。其他经营主体及个人,须先通过房源真实性验真后,方可在租赁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

   通过租赁平台承租房屋进行合同签约的,租赁当事人应通过实名验证,可在平台自动实现网上备案。值得一提的是,在租赁平台上进行合同网签,租赁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未通过租赁平台承租房屋进行合同签约的,租赁当事人、租赁经营主体通过身份实名验证,上传身份信息、房源信息和合同信息,平台系统自动整合形成电子档案,并生成电子版《东莞市房屋租赁合同》、《东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即视为完成备案。

   备案后租赁当事人有望享受多种便利。征求意见稿提出,凡使用租赁平台网签合同备案后,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其他居住使用人)承租居住房屋的,持租赁平台备案的《东莞市房屋租赁合同》或《东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身份证明,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申请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可按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另外,各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如提交虚假信息或资料,应当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录入虚假信息不良行为将记入市房管局“机构诚信档案”,并可将其失信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余子刚关键词:房屋租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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