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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确定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

2018年10月21日 17:55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阳光网讯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确定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将分别按照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2%、30%、60%确定。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省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供养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权益,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印发了《关于确定东莞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9月29日起,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的2%确定,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失能)特困供养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所需经费由市、镇财政按比例负担。

   按照《东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相关规定,特困人员是指本市户籍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的能力三个条件。目前,我市共有特困供养人员906人,约71%具备完全生活自理能力,10%具备部分生活自理能力,19%无生活自理能力。据介绍,接下来,我市将制定出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的实施方案,指导和规范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有关具体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市特困供养人员供养制度。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余子刚关键词:护理;特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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