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热线》由市政府纠风办、东莞广播电视台主办,东莞广播电视台广播中心和东莞阳光网承办,是一个集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部门监督于一体的互动交流节目,主要由政府部门和窗口单位的负责人,定期、定时轮流走进直播室与听众直接交流,宣传政策,听取意见,接受咨询,受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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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土局局长刘杰,副局长叶绍焜,副局长莫伟鸣,副局长陈伟城,副局长吕鹏,执法监察科科长杨思静,政策法规科科长陈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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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闲置土地能够控制房价大起大落吗?小产权房为何迟迟不能“转正”?2月25日上午10点30分,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将带队走进“阳光热线”直播室,现场回答广大听众、网友的提问,并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对于现场无法处理的问题,将在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具体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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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刘先生:
爷爷在1960年移居广州,移居前在东莞市寮步镇有一间祖屋,现祖屋已经倒塌,现在想重建祖屋却没有相关证件,怎么办?
[2017/3/2 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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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23、杨女士:
东城农村老屋,是以前危房倒塌了,现在已经重新建起来,60平方,现在为什么不能办理房屋集体使用证,现在是没有土地证的房屋,现在这样的房子是不能申请土地集体使用证
[2017/2/25 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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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经与您联系,您所述房屋位于东城主山社区,于2010年重新建设使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村居民公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五条:“全面禁建独院式私房。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独院式私房建设,各镇区应根据本镇区实际情况,妥善解决与私房建设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在镇区外围以从事农业为主的村组,确需安排独院式私房的,应报市政府审批。2004年10月1日起,除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建独院式私房用地,建设部门不再新办独院私房报建,房管部门不再核发独院私房房产证。”的规定,我市目前已停止办理新建的单家独院私房用地审批业务。因您反映的地块之前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所以不能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22、陈生:
请问莞城细村市场建行宿舍什么时候能办理过户?
[2017/2/25 10: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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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经询问,房屋转移属房管局业务职能,请另行咨询房管局意见。
21、诺言方舟:
各位领导好,我于2013年户口迁到桥头。想购买一栋居民自建房(业主为香港居民)。该房有国有土地证(划拨),房产证。但是几次致电房管所和国土局,都回复只限东莞桥头镇原居民,后签入东莞的户籍不能办理过户。银行那边都说有国有土地证,房产证可以办理贷款业务。这样的房产为什么不能流通交易,要卡主不办证?谢谢!
[2017/2/25 8: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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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45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有关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划拨土地使用权,除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随意转让、出租、抵押。 根据我市历史实际,划拨的国有住宅用地系当地镇(街)居民委员会批准当地居民用于住房建设的土地,目前暂参照农村宅基地规定管理。因此,根据当地居民的实际住房需求,经当地镇街居民委员会同意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该类土地可以在本社区居民范围内流转,但不能转让给本社区以外的居民、村民。
20、噢噢:
农村宅基地有什么面积标准?超过如何处理,超过部分如果拆除会导致整个房子结构问题,有何补救的办法
[2017/2/24 23: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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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市每户宅基地面积按150平方米以内的标准执行。对于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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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房屋转移属房管局业务职能,请另行咨询房管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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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言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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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小小打工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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