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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朗一男子随手扔一个烟头 面临牢狱之灾

2017年04月07日 15:47 0人参与  0条评论

庭审现场

  东莞阳光网讯(全媒体记者 周皓)在去年的4月20日清晨,大朗镇巷尾社区一毛织厂发生火灾,而这宗火灾的起因却让人哭笑不得。

  火灾发生在2016年4月20日上午6点21分左右,起火点是毛织厂门口堆放的胶纸,由于胶纸属于易燃物品,火势迅速扩大并引燃了屋内堆放的毛织产品,以及二楼的办公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

  犯罪嫌疑人梁某:“当时我从那里经过,我把烟头扔到那里,就点了那个胶纸。当时就是点着玩,从旁边开始燃起,点燃我就走了,我就去上班了,我也不知道它燃没燃,但是我也没抬头看,墙上有没有电线,我心里一直认为它不会燃起来。”

  梁某的行为最终引发了大火,而他的一举一动也被附近的监控视频记录了下来。法庭上,公诉人认为,梁某的行为已经造成放火罪,应当予以严惩。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法,放火使他人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梁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梁某虽然有点火引燃的行为,但其没有主观针对性,并非故意纵火,属于意外事故。并且,梁某有主动悔过认罪表现,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辩护律师:“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没有要烧毁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和动机。被告人在本案中不具有故意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辩护人认为梁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只构成失火罪,不构成放火罪。”

  由于梁某的行为给企业造成近132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方同时要求梁某承担民事部分的经济赔偿责任。法院将会择期宣判。对于自己的行为,梁某表示懊悔不已。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梁瑞娴关键词:庭审;放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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