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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 名为车贷实为“套路贷”恶势力团伙暴力敛财

2020年10月26日 11:24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阳光网讯“套路贷”的危害相信很多街坊都清楚,相关部门也早已将“套路贷”定性为黑恶犯罪,加大打击力度。8月26日上午,市第二人法院就对一实施车贷“套路贷”的涉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一审判决,9人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18日,夏某杰、韦某科(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东莞市大朗镇汇盛国际大厦1405号成立东莞市莞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莞财公司”),后在大朗镇长塘大厦、南城区中环大厦、常平镇汇俊中心大厦等地设立办公室,以莞财公司、东莞市金蚂蚁公司(未工商注册)等公司名义,对外从事以车贷为名的非法“套路贷”活动。夏某杰、韦某科以聘请员工的方式纠集被告人程红星、程汉全、韦登水、叶秀霞、范奕、张奇海、夏全兴、万涛、陈德周和莫某勇、杨某勇、杨某景等人(后三人另案处理),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通过签订虚高金额借贷协议、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实施软暴力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夏某杰、韦某科为首要分子,程红星、程汉全及莫某勇等人为重要成员,韦登水、叶秀霞、范奕、张奇海、夏全兴、万涛、陈德周及杨胜勇、杨胜景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为达到以车贷快速敛财的目的,夏某杰、韦某科纠集程红星为业务部主管(后兼风控部主管),夏全兴等人为业务员,负责招揽客户,向客户介绍贷款流程,从中获取违约金的10%作为提成;纠集程汉全为财务部主管,叶秀霞为财务人员,负责向客户发放贷款、收取还款、发放工资、记账等工作;纠集韦登水(韦某科的哥哥)负责管理合同和借款人抵押车的钥匙;纠集程红星、万涛等人为风控部人员,负责审核客户经济状况、评估贷款金额;纠集莫元勇为贷后部主管,范奕、张奇海、陈德周及杨胜勇、杨胜景等人为贷后部人员,负责上门家访、安装GPS定位器、回收现金、拖走被害人车辆以及与被害人谈判,从中获取违约金的20%作为提成。

该犯罪集团实施的“套路贷”,即利用被害人急于贷款的心理,以放款快、手续简单为诱饵,通过业务员介绍后由风控人员、贷后人员与被害人签订由被告人一方提供的统一格式贷款合同,要求被害人签订借条、授权委托书、免责声明等及交出备用钥匙,在被害人的车辆上安装GPS定位器。在制造了资金走账流水后,再要求被害人将所谓保证金、查档费、GPS安装费、中介费、上门考察费、停车费、“砍头息”、服务费等费用以现金等方式交回,从而刻意压低被害人实际到手的贷款金额。被害人贷款成功后,该犯罪集团通过设置违约陷阱致使被害人极易违约,或通过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将被害人的车辆私自开走藏匿,再以“不交钱就卖车”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未还本金及利息、拖车费、停车费、违约金等不合理的高额费用以赎车。现查明,在该犯罪集团实施的共同犯罪中,程红星、韦登水共同参与敲诈勒索了梁健斌等11名被害人约37万元、诈骗了梁树航等16名被害人约68万元,程汉全、叶秀霞共同参与敲诈勒索了梁健斌等10名被害人约37万元、诈骗了梁树航等12名被害人约63万元,范奕、张奇海、夏全兴、万涛、陈德周等人即参与了其中个别犯罪事实。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红星、程汉全、韦登水、叶秀霞、范奕、张奇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中程红星、程汉全、韦登水、叶秀霞数额特别巨大,范奕数额巨大,张奇海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程红星、程汉全、韦登水、叶秀霞、范奕、张奇海、万涛、夏全兴、陈德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程红星、程汉全、韦登水、叶秀霞、张奇海、万涛、陈德周数额巨大,范奕、夏全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程红星、程汉全、韦登水、叶秀霞、范奕、张奇海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万涛、陈德周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汉全、万涛、夏全兴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红星是业务部、风控部主管,被告人程汉全是财务部主管,指导、带领同案人实施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登水协助保管合同、车钥匙,被告人叶秀霞、范奕、张奇海、夏全兴、万涛、陈德周受聘参与作案,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所犯敲诈勒索罪及范奕、张奇海所犯诈骗罪从轻处罚,对韦登水、叶秀霞所犯诈骗罪减轻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市第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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