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打开

后排乘客没系安全带被撞骨折 出租车公司赔9.7万元

2018年11月23日 09:06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上车要系好安全带”这一要求,在平时生活中,也逐渐成为习惯。如果后排乘客不系安全带,在驾驶过程中受伤,这能否成为出租车公司减轻责任的理由呢?

  坐后排未系安全带受伤

  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一宗案例,中山一市民在乘坐出租车时受伤,虽坐在后排没系安全带,但这不能成为出租车免责的理由,出租车公司被判赔偿9.7万余元。

  2015年底,余某(女)乘坐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在途经中山市城桂路段时,因司机刘某驾驶不慎致使余某胸椎受伤,经诊断为胸椎体压缩性骨折。涉案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营运单位为中山市骏某出租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某公司”)。

  余某认为刘某、骏某公司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协商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刘某、骏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129914.89元。

  骏某公司认为没义务提醒

  不过,骏某公司主张驾驶员没有义务提醒坐在后排的乘客余某系安全带,且余某患有胸椎轻度骨质增生的疾病,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减轻骏某公司的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令骏某公司向余某赔偿97914.89元,二审维持原判。骏某公司对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骏某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在收到再审申请后,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是骏某公司应否对余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首先,本案中,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骏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此次的侵权赔偿责任。其次,余某虽患有胸椎轻度骨质增生的疾病,但其特殊体质并非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

  此外,《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已经废止,骏某公司称根据该规范的规定,依据不足。根据《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

  另外,从营运车辆安全保障的角度出发,出租车司机对乘客亦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故省高院裁定:驳回骏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来源:新快报    编辑:梁瑞娴关键词:
都翻到这儿了,就分享一下吧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为“东莞阳光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东莞阳光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在摘编网上作品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请本网站所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直接与本网站联系,商洽处理。
联系邮箱:tougao0769@qq.com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 理性发言0人参与 0条评论

网友跟贴

查看更多跟贴
东莞阳光网
报障联系电话:0769-33332306
抱歉,你撞到了不存在的页面……
最有可能的原因是:
你输入的网址可能不正确
链接可能已经过期
 
东莞阳光网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5058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