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倍增计划”再发两项政策“大礼包”

2017年10月29日 18:49 0人参与 0条评论 >
  

   东莞阳光网讯 10月27日,市委副书记、市长梁维东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关于“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总部经济用地项目实施产权分割的操作办法》《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实施细则》《东莞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

  会上,我市决定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再发放两项政策“大礼包”——支持“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总部经济用地项目实施产权分割,并对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兼并重组进行资助,助力我市优质企业加快产业链整合,更好更快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

  【议题1 】产权分割

  产权分割转让项目须为产业用房

  为推动“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通过发展总部经济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我市制定了《关于“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总部经济用地项目实施产权分割的操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申请的项目用地必须为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且未经约定实施产权分割。

  《办法》规定,申请企业必须为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且需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已被认定为东莞市总部企业的;以总部经济驱动作为“倍增计划”实施路径的;通过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推动实施“倍增计划”的;其他经认定具备总部经济发展形态或发展方向的。《办法》还规定,受让方必须为转让方产业链合作伙伴或与之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办法》还对产权分割的用房属性、面积比例、最小单元、二次转让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办法》规定,实施产权分割转让的项目用房必须为产业用房,且不得改变为商品住宅及其他商业用途;项目配套用房不得实施产权分割。承诺3年内、5年内倍增的试点企业,可实施产权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分别最高不超过25%、20%。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每个基本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单栋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0平方米。产业用房分割梢售后,自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二次转让。

  【议题2】兼并重组

  市级试点企业兼并重组获四项资助

  为贯彻落实“倍增计划”,推动重点企业实现规模与效益的倍增,我市结合 “支持兼并重组”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企业兼并重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实施印花税补助、贷款贴息资助、资本利得奖励、融资租赁贴息等四项资助。

  《实施细则》规定,我市对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市财政给予50%的事后补助,试点企业最高1000万元。对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市财政按照企业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最高300万元,贴息期最长为2年。我市还按企业营收规模,分3个档次给予企业相应奖励人员名额指标。其中,认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企业,每年每家分配20名人员指标。试点企业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实施细则》明确优先资助经市政府认定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誉试点企业。在资助条件方面,《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是兼并重组主体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交易额1000万元及以上,且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合法经营,并按照市场原则通过股权或资产收购等方式实现对收购对象的控制(即持有被收购企业50%以上的股权)。

  【议题3】普惠金融

  为小微企业提供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为全面增强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我市制定了《东莞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总体目标为,建立起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金融服务可得性、金融服务满意度、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市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全省前列。

  《方案》提出,充分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作用,积极发挥保险公司资金和保障优势,探索和规范发展各类型金融机构和组织,不断完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同时,我市还支持金融机构运用新兴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等方式,积极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强化服务重点地区、领域及对象的普惠金融措施。

  会议提出,我市将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金融基础设施,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加强普惠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创新社保卡金融服务功能等方面,持续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 谢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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