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有偿排污”年内有章可循

2018年01月16日 15:40 0人参与 0条评论 >

  ■该《办法》预计年内实施,将以经济手段倒逼企业进行环境治理。图为市中心蓝天白云,空气质量优良 记者 郑志波 摄

  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正征求意见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COD)等的排放权,可以像商品一样买进和卖出,以经济手段倒逼企业进行环境治理工作。1月12日,市环保局发布《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计年内实施,以期进一步深化我市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规范“有偿排污”。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在1月26日前向市环保局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项主要污染物纳入排污权交易

  昨日,市环保局表示,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涉及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其中,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5吨以上、氨氮年排放量0.5吨以上、二氧化硫年排放量5吨以上、氮氧化物年排放量5吨以上、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和东莞市重点监控企业纳入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允许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其他单位自愿纳入试点范围。

  排污权初始分配实行分级负责制。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按照统一的分配方法,对排污单位初始排放权进行核定分配。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满足区域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置换的要求,其排污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按照现有排污单位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已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作为分配量,现有排污单位总量指标核定量不得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的总量限值。法律法规规章对排污权初始分配和核定方法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排污权清算服务

  排污权原则上实施有偿使用,纳入试点的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适时逐步过渡到有偿使用。无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指标的,应当按照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补缴排污指标出让部分的有偿使用费。

  纳入试点范围的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改、扩建项目原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新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年排放量小于0.2吨的项目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新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年排放量大于等于0.2吨的项目,实行排污权交易及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遵循省有关文件的要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暂定为8000元/吨/年。

  东莞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手段,希望引进金融机构提供排污权相关融资、清算等绿色金融服务。现有排污单位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收益,在扣除有关税费、交易费用后,为排污单位所有。


来源:东莞日报 编辑: 郑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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