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讯 8月25日,清溪食药监分局开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的首张5万元罚单。该分局对清溪镇一商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上述处罚。26日,涉事商场已缴纳罚款,案件已结案。
近日,清溪食药监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某商场出售过期的陈皮。接到举报后,清溪食药监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线索进行核实。在对涉事商场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并未发现消费者反映的商品,但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了对应的价格标签,另外还在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果冻、冰糖、饼干、饮料等5种预包装食品和1种人参鹿茸酒(属保健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07.60元。通过调取该商场的购销记录和搜集消费者的购物证据,确认该商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共计64.1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清溪食药监分局拟对该商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该处罚决定,涉事商场负责人起初并不十分接受,认为其销售过期食品是因为工作疏忽,主观上并无故意。但通过执法人员对其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法律条款的讲解,涉事商场负责人最后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会自觉履行和积极整改。目前,涉事商场已缴纳罚款,案件已结案。
记者了解到,这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清溪食药监分局开出的首张5万元罚单。“处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该分局负责人表示,接下来,清溪食药监分局将继续加强对新《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提升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真正实现“重典治理”的目的 ,从而保障食品安全,依法维护群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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