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施行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拓宽
2021年8月12日,新制定的《东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开始施行,将临时救助对象范围从本市户籍居民逐步拓宽至在莞常住人员(包括在莞居住遭遇突发困难的港澳居民)。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凡认为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或可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莞家政务”微信公众号、市民服务中心、镇街政务服务中心、村(居)党群服务中心等“民生大莞家”诉求征集渠道初步提出申请意向,再按“民生大莞家”项目办理流程转相关部门处理。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在接到“民生大莞家”信息管理系统转接、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