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东莞,知天下!
打开客户端发现更多精彩
立即打开

【视频】《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2024年05月23日 20:57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5月22日下午,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闵斌主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文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刘安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物业与租赁管理科科长、四级调研员曾瑞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科长冯丽娟介绍《条例》的有关立法情况及推行的准备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微信图片_20240522193423.jpg

据闵斌介绍,《条例》于2023年12月29日由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24年3月29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吸纳先进经验,突出东莞特色,着力回应群众关切,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在法治框架下创新物业管理相关制度。

关于制定《条例》的背景,赵文群介绍,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发展迅速,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小单元,是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切入点,我市迫切需要根据人口结构、经济结构、住房结构等特点,在立法工作中细化、补充上位法相关规定,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因此,2022年4月,我市启动了《条例》的制定工作。

推广使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电子投票平台

刘安良表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全力做好《条例》施行的各项配套准备。一是制定与《条例》配套的物业管理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业主组织成立和运行、部门协同治理、应急物业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文件,不断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的法规制度体系。二是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物业领域工作涉及面广,监管执法难度大,除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外,《条例》还明确了其他十余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以《条例》宣贯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各部门依法履职,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三是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探索物业管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四是为物业小区议事决策提供便利,推广使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电子投票平台和“小区重大事项”网上公告平台,提高业主共同议事决策能力。接下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会同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条例》规定得到贯彻执行、落地见效,为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就记者提出的问题作了解答。

创设具有东莞特色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是一项创新的制度,赵文群就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条件、职责、成员构成和相关工作要求等作了介绍。《条例》参考兄弟城市的做法,兼顾我市行政架构和人力物力资源情况,创设了具有东莞特色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占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要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经筹备组组织仍不能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因业主委员会换届或者自动解散等原因需要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产生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完成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两年内,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需由业主共同决定

就《条例》对物业管理规范化制度设计,以及如何保障业主对自身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问题,刘安良作了回应。《条例》分别在选聘物业服务人、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义务、信用管理、物业退出和交接,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

《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确定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式,续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方式、标准和价格等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十)共有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补贴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职责和待遇标准;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信息系统公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合同履行情况;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等情况。同时,规定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答复。《条例》还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人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信息系统公开、及时更新信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小区这些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收益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的共有收益包括:

(一)利用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停车场地、绿地、道路、通道、楼梯、房屋外墙、电梯、照明设施等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二)因业主的共有部分被侵占、损害或者被依法征收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三)共有收益的孳息;

(四)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

未出售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曾瑞琼介绍,为了规范停车,《条例》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数量、位置以及权属。二是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车位、车库租售方案,明确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售价,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三是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信息系统公开上一年度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四是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处罚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车位、车库租售方案,明确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售价,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车位、车库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用作停车位或者改建、重建为停车设施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阻碍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此外,冯丽娟对《条例》在推动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方面的规定作了介绍。在《条例》的总则中明确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推进综合网格管理,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将党建引领落实到物业管理的具体事项之中,在业主大会筹备阶段、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环节、业主委员会缺位等三种情况下,突出强化了党建在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业主组织选举产生和运行中的引领作用。

(记者 杨涛)

来源:东莞广播电视台    编辑:黄玉翠关键词:物业管理
都翻到这儿了,就分享一下吧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为“东莞阳光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东莞阳光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在摘编网上作品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请本网站所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直接与本网站联系,商洽处理。
联系邮箱:tougao0769@qq.com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 理性发言0人参与 0条评论

网友跟贴

查看更多跟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