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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罚10万元!东莞已有多名房东被查!

2024年10月15日 08:36 0人参与  0条评论

出租房屋

如实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

是出租屋业主应尽的法律责任

也是保护自身安全的一道屏障

近日,东莞塘厦多名房东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被公安机关当场处罚200元

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警示

1、近日,东莞警方在塘厦镇宏业北十五路进行出租屋核查过程中,发现某出租屋414房的租户信息与“莞e申报”上登记的信息不符,后与房东周某核实,房东将房屋出租给租户后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相关信息。

2、近日,在塘厦镇大塘墟巷某出租屋内,警方发现了一名与登记信息不符的租客,后与房东张某核实,房东承认其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相关信息。

3、近日,警方在塘厦镇西园街进行出租屋核查过程中,发现某出租屋201房租户信息与“莞e申报”上登记的信息不符,后与房东李某核实,房东承认其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相关信息。

各位房东朋友们千万注意!

这些事千万别漏做

最高处十万元罚款!

法律链接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报送出租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规定采集或者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小编提醒大伙

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都应认真做好房屋及

个人信息的申报登记工作

请广大出租屋房东广而告之

积极配合、主动申报

如果你发现身边有

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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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塘厦公安    编辑:谭晚兰关键词: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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