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针对该厂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锁定证据,制作双笔录,依法查处。
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厂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厂和法人共处3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