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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1008 新闻综合频道  周六10:30-12:00            节目主持: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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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现在可在这里留言,本期节目在线征集问题、现场受理提问的时间截至2026-03-14中午12点整。如之后仍需提问或反映意见,可移驾到“阳光热线问政平台”继续发帖。
    29、叶先生 [来自:东莞市]你好,我想反映一下本人是一名残疾人在车间做普工,广东伊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从2025年9月1日入职做普工,做了五个月,因为我从2026年1月7日到1月23日期间我1月22日和23日车间经理在微信上说了请假事实了,车间经理已经同意了,我1月24日开始上班了,而且1月26日请假单在上班时候在车间里已经补写请假单了,但是1月26日下午六点下班之前一楼接待室约谈找各种理由说什么先天性心脏病不能熬晚上的加班和经常请假没申请请假程序为由说我公司不符合要求直接被人事部给我一张旷工通知书看到内容写了是从1月7日至1月23日累计旷工15日为由1月26日下午接近6点下班之前直接把我执行辞退了,希望人社局帮忙处理下残疾人被辞退方面,就这样 [2026/3/18 16:41:32]  详细
    回复:经了解,公司表示投诉人于2026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23日没有到公司上班也没有请假,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向投诉人发出到岗通知,投诉人于2026年1月22、23日没有回应公司,公司启动旷工3天当自离的程序,投诉人于2026年1月24日到公司上班,公司表示投诉人已离职,并已结清工资给投诉人。经查,投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只记录了2025年12月24日、2026年1月22日与公司的聊天记录,并无信息显示2026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21日期间有联系公司提出请假。若投诉人认为公司存在违法解雇的行为,建议通过劳动争议程序处理。东城仲裁电话076922329738,东城监察电话076922312303。
    28、基层下班后网络办公时间长 [来自:东莞市]非上班时间网络办公已成为社会大问题,网络办公没加班费,占用业余时间,严重剥削工薪族,严重降低大家幸福感,降低找对象结婚生育欲望,减少消费意愿,新闻说有人大代表提出整治非上班时间网络办公,希望人社部门根据新社会形势及时更新法律法规,严格排查及执行劳动法,严肃整治非上班时间网络办公。 [2026/3/18 16:41:32]  详细
    回复: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与宝贵建议。您提出“希望人社部门根据新社会形势及时更新法律法规”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我市在此领域不具备立法的权限。对于您反映的诉求,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反映。 以下是关于加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7、老师 [来自:东莞市]本人原是茶山镇教育办公室主任,是一名在编教师,国家干部身份,本人的辞职信是伪造的,伪造的辞职信明确不是辞去在编教师身份的,同时辞职申请表没有本人签名,盖的镇级公章是作废并没有法律效应的公章,请问当时作为主管部门的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是怎么审核通过辞职审批的?希望东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要对这件事情负责,2025年本人咨询东莞人社局,人社局告知本人,人社局是备案单位,不是主管单位,但经查《聘用名册表》主管单位一栏是清楚盖着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的公章,希望东莞市人社局要倒查此事,而不是逃避相关责任。 2025年3月14日到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查阅档案时,发现伪造的辞售申请书和弄虚作假的辞职申请表,还有虚假的辞职证明书,本人被无故辞退至今本人从来没有见过相关原件,工作至今,茶山镇人民政府还拖欠本人的工资待遇没有发放,当时本人是正职待遇,茶山镇人民政府一分钱也没有承诺对兑,还停掉本人的社保,本人多年患病,需要治病,在治病期间,被违法辞去,希望东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跟进此事件,尽快恢复本人的社保,东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科是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人事与福利的科室,东莞市茶山镇把我从一名教师调任茶山镇商务局,违规将本人从正职降为副职,希望事业单位管理科能够调查此事,还原事实真相,恢复本人的劳动关系与编制。 [2026/3/18 16:41:32]  详细
    回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辞职申请的,须由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我局依据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结果等材料,依规办理岗位聘用备案手续。如您对辞职办理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等事项仍有疑问,建议您向原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咨询,也可致电我局咨询,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22836682。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26、你好 [来自:东莞市]本人原是事来单位干部,从2025年3月14日到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查阅本人的档案,刚开始找不到相关辞职的档案,后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帮忙催促东莞市教育局归还档案,至今一年过去了,辞职相关原件还没有归档,辞职信标注着是复印件复印,其它的辞职申请表和辞职证书时都是原件复印的,本人咨询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为什么辞职信是复印件复印,原件去了哪里?至今得不到合理的答复,请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继续完善本人的档案资料,并协助本人对辞职信进行第三方司法笔迹鉴定。 [2026/3/18 16:41:32]  详细
    回复: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您人事档案中相关材料,由档案原保管单位负责移交归档。针对您提出的《辞职申请书》原件归档问题,我中心已多次与东莞市教育局沟通对接。目前,市教育局已将您的《辞职申请书》复印件补充归入您的人事档案,复印件上已注明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公章,原件由市教育局按规定留存保管。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三十五条: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您档案中已归档的《辞职申请书》复印件,符合上述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如您仍有将《辞职申请书》原件归入人事档案的需求,建议您向档案材料原保管单位东莞市教育局提出相关申请。 如后续还有其他档案方面的疑问,欢迎再次与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联系,联系方式:0769-22835823。感谢您对人才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5、微信用xKCDB [来自:东莞市]我对处理结果非常不满意。?东莞茶山镇社保局告知我,单位同意补缴社保,但要我个人承担一万多元滞纳金。根据法律,滞纳金应由单位全额承担,不应由我支付。社保局不依法督促单位,反而转达这种不合理要求,明显偏袒川拓电子厂。?茶山劳动监察工作人员电话态度恶劣,8分钟通话我几乎插不上嘴,也偏向企业。 [2026/3/18 16:41:32]  详细
    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收到您反映的情况后,工作人员到东莞市川拓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拓公司”)进行协调,经多次协调,川拓公司不同意为您补缴社保。您反映川拓公司未为您办理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的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登记,鉴于该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我分局不再查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分局不再查处,不存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工作人员于3月9日15:25致电您并解释法律法规,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您可向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0769-86404118和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咨询。如有疑问,请联系茶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联系电话:0769-8221038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承办单位: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茶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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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黄镜铨,党组成员、副局长汤丽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办公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任、院长梅华山,职业能力建设科科长、四级调研员吕丽芳,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科长邓君诚,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负责人吴江涛,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副科长何敏嘉
职能介绍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重要的民生保障和要素支撑部门。主要负责上级有关人社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在东莞的贯彻执行、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五大方面的工作:1.就业创业促进工作;2.养老、工伤…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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