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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盼更便捷安全

2018年11月04日 08:45 0人参与  0条评论

  11月3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羊城晚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纳税人对即将到来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问题有进一步的考虑,希望在操作时能既便捷又可保护好个人信息和隐私。

  20项信息事关专项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也就是说,纳税人如果想享受这第二波个税改革的减税红利,就必须提供相关信息给单位、公司等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具体会涉及哪些信息?仅征求意见稿中列举出来的、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的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看,共有20项。

  这些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婚姻登记信息、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及其他信息。

  纳税人自行填报部分信息

  对此,有纳税人表示有顾虑,因为这些信息相当于是个人和家庭的大数据库,囊括了个人和家庭最核心的信息和隐私,且办理过程中经手人较多,一旦这些信息被泄露、盗用,等于是个人和家庭在“裸奔”。

  如何让纳税人在享受到便捷的扣除操作的同时,又能充分保护好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和隐私?

  对此,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税务专家叶永青认为,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将直接影响分类综合税制的执行效果,应进一步厘清和明确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的信息报送义务、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他建议:设置专项扣除的明细表,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填写和确认,但该明细表仅应设置专项扣除项目是否享受和具体数额,不应包含除公司员工个人以外的其他身份和相关隐私信息,如父母及子女的身份证号。涉及相关专项扣除项目的其他详细信息,应由纳税人通过登录相关系统予以完成相关补充信息的填报。公司仅根据纳税人填报相关明细表的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叶永青指出,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大多涉及公民的隐私,今后自然人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面前趋于“透明人”,这一方面需要纳税人意识到这是税务合规风险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凸显纳税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来源:羊城晚报    编辑:梁瑞娴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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