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节东莞这些区域禁放烟花爆竹 违者要处罚!

2018年02月28日 09:46 0人参与 0条评论 >

  元宵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违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进一步确保元宵节期间我市公共安全,有效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2月26日,市公安局向媒体通报,全市公安机关将从即日起至3月11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推进烟花爆竹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治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涉危爆物品违法犯罪,切实堵塞安全漏洞,全力消除烟花爆竹隐患。

  东莞警方提醒广大群众依法销售、合法购买、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在禁止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倡议尽可能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请市民自觉遵守并互相监督,若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请向公安机关举报。

  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据了解,《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东府〔2003〕13号),在我市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个街道办事处管辖的行政区域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除以上区域以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禁止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跟安全保护区;(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严禁购买非C、D级燃放类产品

  购买烟花爆竹须在合法销售点购买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D级产品,产品包装箱上应粘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码》,严禁向非法销售点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及非C、D级的燃放类产品。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东莞市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点(均经市安全监管部门许可)

  横沥供销社烟花爆竹专卖点:横沥镇中山西路

  凤岗供销社烟花爆竹销售部:凤岗镇顺成苗木种植场

  谢岗供销社烟花爆竹专卖店:谢岗镇光明南路5号

  桥头供销社石口烟花爆竹经营部:桥头镇桥光大道(石水口段)199号

  桥头供销社东桥市烟花爆竹经营部:桥头镇东桥市街2号

  桥头供销社李郎烟花爆竹经营部:桥头镇湖沥口8号

  石排供销社水贝日杂经营部:石排镇水贝麦石洲

  寮步镇供销社糖烟酒副食经理部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寮步镇大坣横一巷3号

  东坑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部:东坑镇乐然街

  常平供销社烟花爆竹销售点:常平镇东兴路高桥侧

  洪梅供销社烟花爆竹专卖店:洪梅镇海滨长廊3号

  / 相关案例 /

  对着路人和建筑放烟花还不听劝

  石碣一男子辱骂踢打民警被刑拘

  2018年2月15日晚,孙某在我市石碣镇某村滨江篮球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并将烟花爆竹指向路人和建筑物燃放,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在被公安民警发现并制止期间,孙某不但不听劝阻,还辱骂及踢咬民警。因涉嫌妨碍公务,孙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8年2月19日,陈某在我市长安镇厦边讴沙边正路某士多店内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被公安民警当场查处,现场收缴烟花1423枚。因违法销售烟花,陈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来源:东莞日报 编辑: 梁瑞娴
都翻到这儿了,就分享一下吧

热门跟贴

查看更多跟贴
来源:东莞日报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为“东莞阳光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东莞阳光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在摘编网上作品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请本网站所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直接与本网站联系,商洽处理。
联系邮箱:tougao0769@qq.com
东莞阳光网
报障联系电话:0769-33332306
抱歉,你撞到了不存在的页面……
最有可能的原因是:
你输入的网址可能不正确
链接可能已经过期
 
东莞阳光网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50583
关于阳光网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络广告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50583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9071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412012002
东莞阳光网版权所有 © 2005-2018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