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利益共享机制,推动园区统筹片区联动协调发展的建议

2018年01月15日 10:31 0人参与 0条评论 >

  民进市委会提出的《关于完善利益共享机制,推动园区统筹片区联动协调发展的建议》

  内容:

  市第十四次党代会把“突出园区统筹,形成协调发展新格局”,作为今后五年我市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目标的一个重点工作和关键抓手。我们认为,推进园区统筹片区联动发展,必须尽快建立完善跨园区、镇街合作利益共享机制,对跨园区、镇街的项目建设、产业转移、投资活动等,进行利益分成和利益共享,找到园区、镇间的利益平衡点。

  为增强市内跨区域合作利益分享的规范性、有效性和操作性,引导各镇(园区)突破行政区域界线,统筹产业项目布局,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近年来,我市先后制定了《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统筹流转和利益共享机制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10号)和《东莞市促进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试行办法》(东府办〔2016〕71号)。但上述两个文件,仅对招引重大项目、孵化器成长企业跨区域投资的产业项目、总部与生产经营基地跨区域分设的项目三类项目利益共享比例进行了规定,政策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拓展。

  一、未建立园区与镇街共建科技园区的利益共享机制。

  《东莞市关于构筑园区统筹发展新格局的行动计划(2016—2018年)》提出,原东部工业园(企石辖区)由松山湖统筹开发。同时,松山湖周边各镇都在规划建设科技园区,如大岭山镇已开发建设大岭山科技工业园,寮步镇已开发建设香市科技业产业园,茶山镇正在规划建设创富工业园(含康景产业创新服务中心)。为充分享受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品牌优势、政策优势和科技创新优势,松山湖周边各镇非常希望与松山湖共建科技园区,作为松山湖的分园区,通过共建科技园区,辐射带动周边镇提升整体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水平。目前我市尚没有制定跨行政区共建科技园区的利益共享机制,对园区、镇街协同联动发展形成制约。

  二、未建立园区与镇街共建公共服务项目的利益共享和利益补偿机制。

  推进园区统筹片区联动发展,除统筹利用、优化配置产业资源、科技资源、人才资源外,还必须统筹配置生活配套项目等公共服务资源。松山湖为加快完善园区功能配套,一方面,积极推动产城融合,加快城市功能、城市形态和城市品质升级。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周边镇生活配套资源,与周边镇共建生活配套设施。如近期在大岭山建设华为小镇项目,给华为增资项目配套用于人才房和商业开发,但目前对我市对跨区域合作共建生活配套项目等尚未制定利益共享利益和补偿机制。

  三、未建立园区与镇街非重大项目异地流转的利益共享机制。

  推进园区统筹片区联动发展,有必要建立“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招商”联合招商管理新机制,园区新招引的项目,根据区域产业布局推荐落户到周边镇街;周边镇街新招引的项目,也可推荐落户到园区。2015年1月出台的《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统筹流转和利益共享机制实施办法》,对符合重大项目条件的“飞地招商项目”利益共享比例作出了规定,但非重大项目的“飞地招商项目”利益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建议:

  在已出台《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统筹流转和利益共享机制实施办法》和《东莞市促进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在共建科技园区、共建公共服务项目、一般项目异地流转等方面,按照园区与镇街在合作项目的资源及资金投入比例,进一步完善益共享机制,尽快在园区统筹片区内形成资源互通、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一、建立园区与镇街共建科技园区的利益共享机制。

  目前国内合作共建园区共享利益的方式,主要有按比例分成、分期按比例分成、比例分成+产业基金、按股份分成四种模式(具体参见下表)。除这四种基本模式外,有些共建园区按税种分享收入,如上海莘庄工业区与安徽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协议,将转移企业的管理营销部门留在莘庄,在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共建园只承接加工制造部门,加工制造部门产生的生产环节增值税在共建园缴纳,而所得税等其他税收在上海莘庄缴纳。建议学习借鉴国内其他城市跨区域合作共建科技园或分园的经验做法,尽快研究制定《东莞市跨园镇(街)共建产业园利益分享试行办法》。

  我国部分合作共建园区利益分享对比表

  

  二、建立园区与镇街共建公共服务项目的利益共享和利益补偿机制。

  按照园区与周边镇跨区域合作共建人才房、学校等公共服务项目的不同类别,根据人才房、学校等公共服务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与同地段商业地价差额大小、公共服务成本支出大小(如配套市政建设投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本等)等指标,尽快研究制定《东莞市跨园镇(街)共建公共服务项目利益分享和补偿试行办法》。

  三、建立园区与镇街非重大项目异地流转的利益共享机制。

  目前浙江绍兴、哈尔滨、济南等城市均制定了项目异地流转利益分享机制,大多规定了利益共享期限和分阶段不同的分享比例,利益共享期限一般为3-6年(国内部分城市项目异地流转利益分享比例参见下表)。建议对成功将项目由首谈地引导至承接地落地签约的,承接地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首谈地招商引资经费奖励。同时,学习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建立项目异地流转利益分享制度的经验做法,尽快研究制定《东莞市异地流转非重大项目利益分享试行办法》。

  我国部分城市项目异地流转利益分享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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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 郑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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