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警方提示
出租屋出租人、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东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月12日发布的关于防疫工作的第11号公告要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市场主体,出租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等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都需要组织、发动、落实在莞从业、居住人进行“莞e申报”。
一、对首次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以上查获的,将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处于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二、对已登记承租人信息,但未按照要求全面落实“莞e申报”工作的,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未履行疫情报告制度,扰乱防控工作秩序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将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在“信用中国(广东东莞)”网站、"信用东莞"微信公众号依法向社会公示,并通过东莞市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失信人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