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为打赢疫情防控这场战役,全省宣布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机制。经过前期的宣传执法,非法捕捉、销售野生动物违法这一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但是,为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其行为是否也触犯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27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野生动物专项执法时,在我市寮步镇查获一起违法发布野生动物广告的案件。经查,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发布一则“獐子火锅”的违法广告,而在我国,獐子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据此,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违法发布野生动物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就规定,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而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可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建议在WiFi环境下观看)
【温馨提示】
新冠肺炎的爆发,再次为人类“任性”食用野生动物敲响了警钟。舌尖的一时“任性”,潜藏巨大风险。从H7N9禽流感到曾经肆虐一时的埃博拉病毒、MERS病毒,从SARS病毒到这次新冠病毒,都与动物有关。专家学者早已证明,寄生在野生动物体内的细菌和病毒在特定环境下导致食用者被感染。面对这些血与泪的教训,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置若罔闻。个别不法商贩为了追求非法利益,置国家法律规定于不顾,挺而走险经营野生动物。而相关广告经营单位怠于履行广告审查职责,违法为经营野生动物发布推广广告。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为经营野生动物打广告,罚你没商量!
下面这些野生动物你认识吗?
拒绝“野味”,从我做起。
【法律条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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