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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1008 新闻综合频道  周六10:30-12:00            节目主持: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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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刘小姐:我们公司一直做外贸的,以前给生产企业做代理出口,都是去税局开代理证明的。现在想做市场采购,听说市场采购的代理证明在政府的信息平台上开。那还需要去税务局再开一个代理证明吗? [2021/8/26 17:18:21]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我国2015年对市场采购的文件规定,纳税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系列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其中《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流程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我市采用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直接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上开具代理证明的方式,无需纳税人再到税务机关开具。
    54、李先生:因为今年6月东莞以及暑假全国疫情影响对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冲击较大,部分时间更需按照防控政策停业,造成企业亏损,所以能否制定对受影响行业的税收减免优待政策,帮助行业度过难关 [2021/8/26 17:17:32]  详细
    回复:李先生您好!去年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8批35项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东莞税务部门也制定“莞税20条”全面助力困难企业渡过时艰,部分政策也有延续到今年。如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导致无法正常申报或缴纳税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也可根据受疫情影响严重情况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具体政策享受情况可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53、马宇:李书记您好!各科长们好!关于目前购房后开发商未及时提供发票给业主的问题建议,请税局强烈要求和督促开发商收到房款后立即开发票给业主向税局缴纳契税。业主付款后向开发商要发票很难,理由多多,这种理由根本不成立。不提供发票是违法法,不按月主动向局税申报收入和缴税也是违法的。 [2021/8/26 17:17:32]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产品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交楼时,其销售开发产品的风险已经转移,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发生应税行为”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交房的时间;“开具发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应税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货款或开具应税发票前所收到的款项,均属于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同时可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综上,购房者在实际收房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购房款,可要求房地产企业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待实际收房时,再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应税发票。
    52、锦绣松湖:李局长您好!本人6月份在寮步某4S店购买了讴歌SUV一辆,提车时发现发票价低于当时协商的成交价。我要求4S店重新开发票被拒绝,销售经理态度嚣张地说,购车合同并没有约定发票价就是成交价。请问,4S店此举是否涉嫌偷税漏税?可以去哪里举报处理?谢谢! [2021/8/26 17:17:32]  详细
    回复:这位市民您好,您提到4S店开具的汽车销售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首先,这个行为是违反了发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其次,这个行为是否构成偷税,由于目前我们不清楚这家4S店纳税申报以及财务资料等情况,还需要进一步根据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来判定。 为保障单位和个人依法检举的权利,税务部门设置了多种渠道和方式来处理检举事项,您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来访以及网络进行检举,比较便捷的方式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者市稽查局举报中心22630477,也可以按属地管理直接拨打寮步税务分局的举报电话0769-82222126,如果您方便采取上门的方式,也可以携带举报材料就近来寮步税务分局进行检举,地址是东莞市寮步镇勤政路4号。我们会有专人负责处理检举事项,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51、难得公平:局长、科长: 您好! 关于楼上马宇讲的开发商不及时开发票的问题,请税局领导们高度重视。如果东莞所有企业都跟着房地产公司的模式去申报和纳税,请问税局能接受吗?一旦企业倒闭,税款就无法收回,这个责任谁来承担?收了业主款后还待1-2年后才开票,这种行为不违法吗?产地产公司当月收入不申报,这种行也不法吗?多种违法行为在你们眼皮底下操作,请更正操作流程,责令已售和收款的在8月底前开出发票给业主们,还社会一个健康的营商环境。谢谢! [2021/8/26 17:17:32]  详细
    回复:您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产品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交楼时,其销售开发产品的风险已经转移,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发生应税行为”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交房的时间;“开具发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应税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货款或开具应税发票前所收到的款项,均属于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同时可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综上,购房者在实际收房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购房款,可要求房地产企业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待实际收房时,再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应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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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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