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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业局局长黄贵田,市农业局副局长李小帆,市农业局副局长苏韩暧,市农业局副局长布润泉,市农业局总畜牧兽医师卢炽根,市农业局经营管理科科长黄力平,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监督科科长苏杰湘,市农业局种植业科科长邓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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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小连:
本人是虎门黄村村民,2002年外嫁入虎门黄村,2002年育有一女,因各种原因母女户籍一直没能迁入男方,2006年实行农村股份制,母女均取得股权证书,并于当年取得一次分红。但之后,村委书记以户口不在本村为由,从此取消分红资格。另外,于2014年,黄村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每个村民均获得一定的赔偿,尽管我们母女都持有股权证书,但是村书记却以我们母女户口不在本村为由,拒绝给予我们赔偿。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合法?请问我应该去什么部门进行咨询求助,盼复!
[2014/6/30 20: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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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先生:
本人是沙田镇杨公洲村村民,本人所在村小组于前期进行了“三旧”改造,将原集体工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并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三旧”成片拆迁改造项目,由于“三旧”改造改变原有土地用途,杨公洲村获得87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出让土地是我们村小组的,村小组应该获得村所获得土地出让金部分的不少于30%,不高于60%的补偿,我村小组是否有权利得到这部分资金?
[2013/10/10 15: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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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据向陈先生及沙田镇相关部门了解,所反映问题是“三旧”改造后,集体依据市相关政策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和分配问题,鉴于该笔资金的由来、发放、管理及使用涉及“三旧”改造政策的相关规定,而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及解释,不属于市农业局职能范畴,我局已就此向陈先生作了说明,并建议其向“三旧”改造政策主管部门(市“三旧”办)咨询了解。
5、农民之子:
自国家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以来,东莞一直未为农民发放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各级地方政府要及时向农民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权证,怎么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如何体现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农村集体组织和基层政府主观上肯定不愿意为农民发放权证,因为一旦向农民发放权证之后,日后征用农民土地就不那么容易。没有权证,相当于减少了一项制度障碍,助长了基层政权随意支配农民土地和侵占农民土地权益的趋势。作为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是否有从维护农民权益的角度出发,督促农村基层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农民办理权证发放手续。某些漠视农民利益的人总是这样解释:东莞农村集体经济发达、情况比较特殊,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权益已在股权中和集体分红中体现。要知道,长期承包经营土地,是国家赋予农民的基本权益,不能被其他形式替代。盼望农业局能够做农民利益的忠实维护者,承担为农民办理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真正捍卫人民利益者,必将永载史册。漠视人民利益者,必遭人民用脚投票。
[2013/9/28 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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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就该网友的意见,我局答复如下。 一、我市严格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政策 帖子所称“自国家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以来,东莞一直未为农民发放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1999年,我市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布置,全面贯彻落实土地二轮延包政策,2000年初全面完成土地二轮延包。土地延包工作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为中心,通过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经济收益权证(集体经济股权证)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明确农民享有30年不变的土地经营收益分配权。由于当时中央、省并没有出台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体的管理办法,我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市统一设计印制并发放到镇村。集体经济收益权证(集体经济股权证)则因各地差异较大,由各镇街自行设计印制发放。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农业部制定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并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鉴于当时省农业厅并没有印制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以我市延用自制的权证,没有进行换发。 二、我市农村股份制改革有效地保障了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帖子中提出“某些漠视农民利益的人总是这样解释:东莞农村集体经济发达、情况比较特殊,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权益已在股权中和集体分红中体现。要知道,长期承包经营土地,是国家赋予农民的基本权益,不能被其他形式替代”,对此观点,我局不能认同。主要理由为:二轮土地延包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大量农民洗脚上田,从事二三产业,传统农业不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农民原承包的土地大部分已自愿交回集体统筹经营,少部分自行出租,少部分农民自耕。因此,我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数量较大、比例较高,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七成。土地由集体统筹经营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为在集体经济中的收益权。因应形势发展需要,我市把推行农村股份制改革,作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重大举措来抓。股份制改革后,我市120万名村民成为了股民,并持有全市统一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作为分配依据。股份制改革建立了“盈利共享、风险共担、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作机制,在分配上实施同股同权、按股分红的政策,同时我市不断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系,制订出台一系列文件并严格执行,其中对包括集体土地出租、转让等在内,属于重大经济事项的,需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等程序方可实施,从制度上保障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长久不变。 在股份制改革中固化股权是落实中央政策、执行有关法律、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具体实践。我市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来源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的配股分红权本质上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收益权。我市股权固化政策,以时间为界限固化股权,农村集体土地及其产生的资产权益长久地配置给农民,赋予村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收益,建立集体经济现代产权制度的主体,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把集体土地承包权和收益长久地配置给农民的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相关规定的具体体现。 我市的上述做法与珠三角周边城市相似。在近日由省委农办举行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座谈会上,佛山(南海、顺德)等地的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均强调推行农村股份制改革以及股权固化是源于中央关于保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政策,要继续坚持并不断深化。 三、我市注重不断提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 为提高土地经营效益,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近年来,我市大力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积极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自2009年开始,我市在农业比重较大的镇村主要是水乡地区开展了土地流转试点工作,出台了《东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奖励办法(试行)》,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3年以上且流转后连片经营面积达3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双方实行奖励,流出方每亩奖励200元,如土地流出方为村集体则每亩奖励100元,流入方每亩统一奖励100元。今年上半年,我市出台了《关于推进都市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快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设立财政扶持土地流转专项奖励资金,加大土地流转奖励力度,推动农业用地的良性流转和高效集约。新的奖励措施对流转合同期5年以上、规模经营面积50亩以上且符合其它奖励条件的耕地流转双方,根据流转合同期限和规模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基础奖励,流出方分档次每亩奖励200—500元,流入方每亩奖励100元;在此基础上,从次年起对流转合同期10年以上、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流出方给予追加奖励,根据流转合同期限和规模经营面积,分档次每两年每亩奖励200—300元。同时鼓励流入方在实施项目生产经营时优先聘用流出方农户,使农民有机会获取土地租金、流转奖励及工资报酬等三重收入,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 在政策引导激励下,我市土地流转范围规模不断扩大,有效地引导了土地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调动了农民和村组规模流出土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调整了农业结构,提升了农业经营效益。 下来,我局将继续深化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完善决策、激励和监督机制,全面强化集体经济运行监管,促进集体资产交易的公开透明和效益最大化,确实保障农民在集体经济中的收益权。同时,建立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机制,积极引导本地零散耕地向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流转,提高我市农业用地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农民的土地收益。
4、南方小麦:
什么是都市农业?我市提出大力发展都市农业是出于什么考虑?我市发展都市农业后,城市面貌和农业状况将有哪些变化?
[2013/9/26 2: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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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现代城市可以没有农村、农民,但不能没有农业。都市农业是一种与现代城市相适应的新型的、可持续的城市经济形态,是利用农业资源和农业景观,把城市与农村、农业与旅游、生产与加工结合在一起,对农业的经济、生态、社会、文化等多种功能进行全面开发的“接二连三”的综合产业。我市实施基本农田生态补偿政策后,农田的数量和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稳定和提高,这为我市全面推进都市农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市发展都市农业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六化”,即:平台园区化、经营集约化、产业特色化、生产科技化、产品品牌化、形态休闲化。围绕这六大主要目标,重点开展“推进规模经营、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科技体系、壮大产业主体、发展休闲产业、保障质量安全”等六项工作。力争至2020年,基本建成14个市级农业产业园、5-10个荔枝专业村、3-5个花卉苗木村、3-5个蔬菜专业村、3-5个香蕉专业村、2-3个特色水产养殖村,主要农作物优良品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70%以上、发展一批农业名牌产品和获“三品”认证的农产品、建成农业观光休闲示范点10-20个、开辟一批农业旅游线路。
3、东莞纯土著:
从东莞第一个镇区实施农村股份制到今天,已接近12个年头了(东城是在2002年11月就实行了股份制. 是全市最早的一个试点),在新的矛盾不断出现的今天,市委市政府是否可以考虑对“生不增、死不减,量化固化到人”作出修改? 一,新增人口,如婴儿和随夫迁入的妇女,加入了我们的集体,却享受不了集体的红利,身份得不到认同,导致有情绪; 二,走了的人,留一份股份给后人,很多情况是导致后人为了一份股份而争吵甚至反目成仇,还有就是继承的股份使其收入增加,导致没有工作劳动的积极性; 三,外嫁的人,这个比较复杂,有一些是嫁到外市,在我们东莞拥有一份股份,在外市的夫家也刚好碰到股份制,也相应地获得一份股份,人都不在东莞了,却一直享受着我们这边的红利,有一些是属于独生家庭的,岳父岳母去世了,作为女婿(也不知道是祖国哪里的)却可以继承我们这里的股份,享受我们的红利,相比之下,我们的妻儿是什么。 总结:当年把农村股份制定为“生不增,死不减”,是一种否定社会会发展的行为,应该规定在一个时间点后适时作出修改以配合实际社会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国家的法律法规都会适时作出适当的调整以配合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要,难道东莞这个农村股份制就不能做做调研,听听民意,适时作出合理的调整? 由于东莞最近很多镇街进行村组两级经济合并,现在很多村民私底下都在讨论这个农村股份制,对“生不增,死不减”都抱有一些看法,周边县市都有五年或十年重新认定村组股东的规定,为什么东莞却定得那么死?希望政府能够体恤民意,适时作出调整,谢谢!
[2013/9/23 19: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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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该网友反映意见涉及调整“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固化政策,具体回复如下: 一、股权固化政策具备法理依据,符合中央政策,切实我市实际,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市委、市政府对农村股份制改革政策的制定出台非常谨慎和重视,改革的政策文件是在总结试点探索和借鉴各地经验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后才出台的。“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固化原则是我市农村股份制改革基本政策制度是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和我市总体实际的,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一是固化股权是股份合作制的本质要求。无论是股份制还是合作制,都须明确谁是参股人、参股多少,谁是合作者、以多少要素参与合作。也就是说,无论股份制、合作制还是股份合作制,主体一定要明确、数量一定要明晰。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对股东进行固化,对资产进行量化。 二是固化股权是贯彻中央政策、执行有关法律的具体体现。我市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来源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的配股分红权本质上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收益权。我市股权固化政策,以时间为界限固化股权,农村集体土地及其产生的资产权益长久地配置给农民,赋予村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收益,建立集体经济现代产权制度的主体,是贯彻党中央关于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把集体土地承包权和收益长久地配置给农民的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相关规定的具体体现。 三是固化股权是保护农民利益的有效举措。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行,原来以地域、户籍为依据分配福利的方式将受到冲击。只有固化股权,才能从产权制度上确保广大村民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受侵犯,才能从制度上彻底解决社区内各类迁入迁出人员对集体分配诉求带来的矛盾,在“村改居”和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维护好、实现好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是固化股权在总体上是公平的。固化股权,不是剥夺了新进农民享受集体经济的权利,而是改变了他们取得集体经济权利的途径,即从原来的自然配给变为继承或购买获取。而每户都有迁出迁入、生老病死,家庭人口增减机会趋于均等,股权固化总体而言是公平的。 二、目前股权固化政策得到普遍认同,包括我市及周边珠三角各市均实行并坚持股权固化原则。 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从2002年开始试点,2004年7月铺开,2006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改革中采用“一刀切断,固化股权”的方式配置股权,以确定的时点为界线,对股东界定日前户口所在原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配股。农村粗粉合作制经过几年的运作,目前绝大部分镇街干部群众对股权固化政策是认同,部分股份经济组织还将未量化的资产将资产量化到人,进一步强化股权固化制度。东城、虎门、长安、凤岗等大部分镇街的股东深知集体资产属于自己,严格保护自身利益,且东城一些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社区内部流转。广州天河、深圳宝安、中山、南海、顺德等周边先行点股权配置都按“一刀切断”股权固化原则进行,也是股权固化原则一个很好的佐证。股东背后有优厚福利和附加值,新增人口非常希望能够有一份股权,有的向上级“求救”和诉苦。近几年,我们约接待群众有关股权固化政策咨询40宗,经解释,他们都能理解,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不会走回头路的。 三、股权固化政策事关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和广大农民利益,不宜轻易调整 股权固化政策是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制的基石,关系到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成果的巩固和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如放开新增人口无偿配股分红的政策口子,必然导致农村股份制改革推倒重来,前后历时五年、各级耗费无数精力心血的改革将无功而返,必将导致农村股份制改革推倒重来,也违背市委、市政府改革的目标和初衷,阻碍我市村级管理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同时,也将诱发股东村民与非股东村民新的矛盾和争议,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周边兄弟市也没有调整股权固化政策的先例,而是在深化改革中进一步强化股权固化政策,近日,在省委农办举办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座谈会上,与我市情况相似的南海、顺德等地均强调要坚持和深化股权固化政策。因此,在股权固化这农村股份合作制基本政策制度上,我们认为应慎重对待,坚守原则底线,不宜轻意调整改变。 新增人员的股权诉求,在过渡期间需予以重视,应在做好政策解释基础上,可通过继承获股、项目入股、有偿扩股等办法,多措并举妥善解决,但不能以无偿配股方式重新调整分配股权。一是全面推进股权继承,协调新增人员通过继承过世祖父辈股份获得股权;二是集体发展新项目时,允许新增人员优先融资入股;三是因地制宜推行有偿扩股,可以股权帐面值为基础制定合理可行的价格,让新增人员购买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目前,我市农村已有部分新增人员获得集体经济组织相应股权。如大朗镇求富路社区新增人口通过出钱购买集体投资项目股份,享有了股份经济组织相关分红和待遇。 股东户口迁移并不影响其股份权利,因为农村股份制改革的目的,并不是要将人限定在某个固定的区域里居住,而应允许和鼓励包括人才在内的各种要素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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