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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

2019年05月20日 17:11 0人参与  0条评论

  原《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下一步将如何规范管理?

  解读: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目前我市正在研究起草《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关于资格准入、转让对象、分割销售等内容。《意见》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如,针对分割转让条件,明确实施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原则上按新型产业用地(M0)供地,已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后,方可申报产业用房产权分割转让,按照“成熟一期、分割一期”的原则执行。同一个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原则上最多实施三期产权分割,每期对外销售的产业用房分割面积不得超过当期建设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80%。

  又如,针对受让主体资格,明确受让主体应在东莞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同时满足入驻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满2年(含)以上、近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至少拥有与核心产品(服务)相关的1项Ⅰ类或2项Ⅱ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有效期内)、前12个月内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等条件。

  案例:某科技企业孵化器,已经连续3年参加科技部火炬统计工作,属于已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于2018年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符合产权分割的资格准入条件。该孵化器项目的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其中第一期5万平方米已竣工验收,并有企业进驻办公,可申请分割转让;第二期和第二期仍在开发阶段,需投入使用后,才可申请分割转让。如项目第一期的配套用房面积为1.5万平方米(不可分割面积)、产业用房面积为3.5万平方米(可分割面积不超过80%),即,可对外销售的产业用房面积最多不超过2.8万平方米。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李玉敏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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