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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东莞公布3起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2024年01月19日 15:57 0人参与  0条评论

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已进入生产经营旺季。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加强春节前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连日来,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重拳打击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使全市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形成强大震慑。

自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804人次,捣毁非法储存经营(流动商贩)窝点178个,查处非法烟花爆竹约36.536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人。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12月22日,虎门应急管理分局专职安全员对沙角社区工业园区重点场所进行日常巡查,巡查至虎门同福路2号附近发现一处铁皮棚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随即专职安全员迅速将情况上报。虎门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同虎门公安分局前往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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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将相关烟花爆竹进行了现场封存,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发现的烟花爆竹及相关线索移交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该工棚内不具备存储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经现场清点,储存烟花爆竹共1565箱,合计约1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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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3年12月28日晚,常平应急管理分局接收到一条群众举报投诉信息,反映位于麦元村贤昌街15号仓库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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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后,常平应急管理分局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检查,发现伍某在其租赁的仓库内存放15个品种的烟花爆竹共856箱,约5.74吨,并计划将这批烟花爆竹用于销售。该仓库所在的建筑为单层瓦房建造物,面积约24平方米,使用非防爆开关,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不符合烟花爆竹储存标准。伍某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位于居民集中居住区内,周边有数百人居住,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且伍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随后,常平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询问了伍某、货车司机廖某、卸货工舒某和易某,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以上人员均确认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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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将大量烟花爆竹储存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内,且仓库不具备烟花爆竹零售、储存安全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常平应急管理分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伍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伍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执法人员现与公安机关办理“行刑衔接”相关手续中。

案例三

2024年1月11日,清溪应急管理分局专职安全员对辖区内集贸市场、临街商铺、工业园区等场所进行“地毯式”排查,巡查至科技路一个仓库,发现该仓库大门紧闭,窗户均被人为遮挡。专职安全员立即向工业园区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进入仓库后发现,仓库内存放了大量烟花爆竹。专职安全员迅速将情况上报。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核实并通知公安机关派人前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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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清点,仓库内存有烟花爆竹288箱,合计3.15吨。初步认定场所不具备烟花爆竹储存的基本条件,仓库承租者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有关部门依法现场对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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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清溪应急管理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清溪镇公安机关。同日,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立案侦查。

【法律科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第二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 第三款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来源:东莞广播电视台    编辑:黄玉翠关键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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