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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1008 新闻综合频道  周六10:30-12:00            节目主持: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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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现在可在这里留言,本期节目在线征集问题、现场受理提问的时间截至2019-07-06中午12点整。如之后仍需提问或反映意见,可移驾到“阳光热线问政平台”继续发帖。
    19、莫家新:为什么银行能够以行业内部管理条例拒付有符合继承法身份的继承人所主张的遗产? 我持有我妈的存折,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死亡证,火化证,还有派出所,居委会开出的证明,银行却一定要公证的文件,而公证机构却要求我仙逝的父亲的档案,单位证明盖章,而单位却早在30年前倒闭。 三个月过去了,投诉无门。 [2019/7/11 15:34:59]  详细
    回复:本问题是涉及死者死亡后遗产的继承问题,是属于公证机构业务受理的范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上述都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公证机构根据上述的规定审查、核实继承人,并结合放弃继承人的情况,最终确定谁是继承人,该继承人才有权取得遗产。因此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一般需要提供死者的死亡及配偶、子女、父母证明材料,若实在难以提供,也可以提供有关情况的线索,由公证人员调查核实后办理。具体的办理情况可以拨打81098889(蒋小姐),由公证人员指导如何提供相应的材料线索来办理公证。
    18、阿墨:我在某公司任司机一职,开公司车时不慎与别人发生刮蹭,4S店定损1.2万,在保险公司全额支付的情况下,公司仍然要求我支付修车费用是否合理?那就相当于公司还赚员工的钱?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 [2019/7/11 15:34:59]  详细
    回复: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只有在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公司才能向员工主张赔偿,在此案中只要司机不存在醉驾、毒驾、故意等行为,单位就不能再向其主张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点“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予以支持。劳动者应承担赔偿数额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且不得把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扩大由劳动者承担。”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7、阿权:我的劳动合同签的工资是3100,一个月休息四天,请问我可否申诉另四天的双倍加班费?公司说我的加班费含在其本工资里面了,请问这是否合法?谢谢 [2019/7/11 15:34:59]  详细
    回复: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要求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受伤学生撞到人,首先应当考虑其自身、被撞到的对方各方是否存在过错。如对方没有过错的,则不能向对方主张赔偿责任。而要求学校承担责任需举证证明学校存在管理、教育失责的事实,此与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有关系,否则学校也不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16、冯生:尊敬的领导同志: 您好! 现投诉位于东莞南城的阳光城摩都公寓,从2017年开始,对外售楼。在销售期间,阳光城售楼部现场印制的宣传单张中,赫然标明其4栋7层以上的所有户型,都与第三方酒店物业管理方凯信亚洲“强强联合”,实行“返租”模式,即是业主只要购买了此类带返租模式的户型,虽然价格会比普通不带“返租”的户型房价要高,但却能让业主“轻松”甩手做房东,稳收10年租金,并且宣传单张上还详细列明了10年的逐年返租金额收益。阳光城摩都售楼现场,当时还张贴公示出凯信亚洲的各类资质,以此引诱业主尽可能选择购买此类“返租”房。 但许多购买了该类“返租”房的业主,从今年5月上旬开始,在阳光城摩都工作人员所建立起的业主微信群中,开始陆续得到少量信息,“凯信亚洲”的经营能力出了问题,可能无法按原承租合同继续履约,但当业主欲向该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对方都不予回答。一直等到今年6月30日,也就是昨天,所有购买了“返租”模式的业主去现场收楼时,才被恺信亚洲的负责人现场告知,他们公司经营状况出了问题,无法按原合同履约,但他们有意继续履约,不过却提出要变更合同,按原合同承租价的80%继续履约,如果业主不同意,可自行和平解约。阳光城代表现场表态,他们已尽责找到凯信亚洲继续履约,至于对方提出的新承租金额条件与原条件差距一事,阳光城方表示与他们无关。阳光城涉嫌打着“返租”模式的旗号,夸大宣传,对业主实行欺诈销售行为。 [2019/7/11 15:34:59]  详细
    回复:一、是否存在欺诈? 是否构成欺诈销售要看开发商在销售时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行为,即开发商的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使得被欺诈人陷入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具体到本问题,开发商如在销售时作出了虚构了或隐瞒了某些关键事实,导致买受人错误错误认识进而购买了房屋,则存在欺诈销售的嫌疑。但是如果开发商在售房时已经明确了提供的返租的主体是第三方,而该第三方与开发商、本次交易无关,是否返租、如何返租等有关返租的权利义务是由买受人与第三方自行约定的,则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不存在欺诈的嫌疑。 二、合同效力问题。 如开发商利用返租方式销售未竣工验收商品房的,则违法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规定,但由于本问题中返租的相对方是凯信亚洲公司,并非阳光城,且未知签订返租协议/购房协议是相应房屋是否竣工,故难以判定是否违反上述办法的规定。又该规定属于属于部门规章,并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合同无效,故未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 三、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视为要约,可作为合同内容:第一,该说明和允诺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第二,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第三,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因此,要综合考虑阳光城在销售房屋时的具体宣传内容是什么?对业务以何种价格构成房屋、是否构成房屋具有的重大影响?是否构成要约?如构成要约,则业主可以要求阳光城及承诺返租的第三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相关合同有明确约定不按原约定条件承租的违约责任的,则业主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相关规定则可依照合同法规定主张利益损失。
    15、东莞仔:对于弱视群体的公益帮扶法律支持,请问你们做了哪些具体工作,有数据吗? [2019/7/11 15:34:58]  详细
    回复:我们的法律援助就是一项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公益法律服务的工作。我省在2016年新修订的法律援助条例,也有增加了一些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的内容。 一是从申请主体来看,增加了福利院、孤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还增加了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二是从案件类型来看,有特别保护老年人、青少年、劳动者的一些规定。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这种类型的案件申请人不需要经济困难申报,我们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只要符合上述案件类型,案件在东莞审理,就可以在东莞申请法律援助。 三是从获得法律帮助的途径来看。我市现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已经实现了全覆盖。群众有法律问题,可以随时拨打广东省的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7*24小时全年全天候在线解答法律咨询。群众如果想带上资料当面咨询的,也可以到我们市法律援助处或者镇街的法律援助办事处。目前,除市法律援助处外,我们全市32个镇街的司法分局都有法律援助服务窗口,上班时间都可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群众均可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2018年,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930宗,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8628.94万元。全市共接访群众咨询12037人次,接听群众来电咨询5518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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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陈鸿钧,副局长朱小平,法规一科科长周赟,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科长彭浩强,律师工作管理科(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科长谢景慧,市法律援助处副主任祝颖香,市东部公证处主任方丽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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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东莞市机构改革方案》,东莞市司法局主要职能:(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二)承担统筹规划…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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