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反恐怖主义法》有关处罚案例
案例一:东莞市XX快递有限公司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2017年8月25日,东莞市XX快递有限公司收寄两单单号为710409635XXX、710397482XXX的快件,内件是4000发气枪铅弹,东莞市XX快递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及实名收寄,导致该气枪铅弹进入XX快递公司,并完成整个寄递过程。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市邮政管理局依法对东莞市XX快递有限公司处以十万元罚款,并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切莫随意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
2017年5月9日8时,嫌疑人邬某某使用笔记本电脑登录QQ,并在一QQ群内看到一部恐怖血腥视频(时长10秒左右,该视频由本案另一嫌疑人罗某某所发)。观看后,其将该视频先后转发至 “XX聊天交友群”“XX打工交友群”“XX杂谈”QQ群内。经侦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邬某某、罗某某。经审讯,邬某某、罗某某对5月9日使用手机登陆QQ转发恐怖血腥视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嫌疑人邬某某、罗某某的行为涉嫌宣扬恐怖主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该2人作出刑事拘留处理;其中被告人邬某某犯宣扬恐怖主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三:网络传播暴恐音视频自食恶果
2017年8月10日,嫌疑人徐某通过手机上网方式在一个QQ群内观看并下载了一部暴恐音视频(视频时长2分43秒)。2017年8月11日,徐某在长安镇某某模具加工店使用自己手机通过WIFI上网,然后将该部暴恐音视频上传至某QQ群。经侦查,公安机关成功抓获徐某并在其使用的手机内依法提取到其下载并上传到QQ群的暴恐音视频。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犯罪嫌疑人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徐某作出刑事拘留处理。
案例四:某重点目标管理单位不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
2018年5月17日,寮步公安分局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位于辖区的XXXX重点目标单位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仅有47天,达不到反恐法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的要求;5月18日,寮步公安分局依法传唤了该目标单位负责安全管理的责任领导。经询问,该责任领导对目标单位违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安全制度的违法行为陈述不讳。
处罚依据: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八十八条第六项规定: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处罚结果: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八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依法对 XXXX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处以警告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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