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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强化权益保障

2019年05月20日 16:15 0人参与  0条评论

  26.强化土地物业收储整备政策激励。优化土地物业收储后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积极创新土地置换、物业置换、委托交易、设定收储权益容积率、提高留用地安置货币补偿标准、增加土地物业统筹补偿类型等方式,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满足土地物业权利人的利益诉求。以规划为引领,以价值评估为保障,探索同一土地权属主体的开发建设量转移机制,鼓励开发建设量转移后腾出土地交政府收储。对于配合市、镇街(园区)政府统筹连片土地物业的村(社区),逐步完善综合开发收益市镇村三级共享机制。对按期或提前交储的土地原权利人,可按阶梯式定额标准给予奖励。(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自然资源局、市轨道交通局、各镇街园区等负责)

  27.探索建立土地开发收益区域平衡机制。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密度分区,对承担生态保育、水源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有和公建配套任务较重,以致建设用地偏少、开发强度偏低的村(社区),鼓励整合市、镇街(园区)政策扶持资金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闲置资金,在市镇中心区、产业重点发展区集中投建或购置产业用房和经营性物业。探索对位于高密度开发区内村(社区)的新建或改造物业,相关土地权利人申请工业用地调整为经营性用地后的新建或改建物业,镇街(园区)在地块出让、城市更新中获得的配建或贡献物业,分别按计容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计提相应面积物业,由属地镇街(园区)负责统筹,通过货币置换、物业置换或分享租金收益等方式,定向用于增加低密度开发区内村(社区)的资产和收入。(各镇街园区、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轨道交通局等负责)

  28.合理保障农民住房需求。修订《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拆迁安置房、农民公寓、农民安居房等的建设条件和审批程序,探索多元安置路径和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厉行集约用地原则,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原则上以集体自用方式供地,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建设农民公寓,严控新增建设用地上投建农民公寓,遏制“建新不拆旧”的建设行为,村(社区)原则上应当通过回收旧农村宅基地、拆除旧厂房、整理闲置用地等方式,提供不少于申请建设的农民公寓用地面积的存量建设用地。对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涉及复建安置房(包括复建集体物业)按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农民公寓依照有关规定确权发证,开展不动产权属首次转移登记后,符合条件的允许实施有控制的二次转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镇街园区等负责)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李玉敏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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