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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编写疫情防控以案说法专题

2020年02月26日 10:16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高依法防控和依法治理能力,省人大常委会在继续组织编写法律法规知识解读的同时,就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涉法案例专题开展以案说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收集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15个涉法案例,涉及危害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哄抬价格和制假售假,造谣传谣和诈骗,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六个方面。通过对案例涉及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帮助社会公众加深对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同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目前,以案说法专题已在广东人大网疫情防控专栏刊登。

链接

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规知识解读(6)

——以案说法专题

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涉法案例进行收集梳理,组织编写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规知识解读(6),通过疫情防控期间六方面15个案例解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参与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在我省得到有效遵守和执行。

一、危害疫情防控方面的案例

【案例1】故意隐瞒行程和身体症状

某地一位长期在武汉务工的村民,春节期间返乡后,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返回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他还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乡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该村民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该村民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隔离收治。

【案例2】隔离期间违规外出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某地一位市民乘飞机到外地游玩,多日后返回。在旅游期间,该市民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在居委会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该市民仍乘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多人感染新冠肺炎、多人被隔离观察。后该市民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解读】上述两个案例均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3】以暴力方法抗拒疫情防控措施

某地一位市民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该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前往协助开展劝导工作,该市民仍不予配合,并在民警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该民警,抓伤该民警脸部、颈部。之后,该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该市民有期徒刑九个月。

【解读】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4】公共场所拒绝戴口罩和接受检查

某地一位市民在该市地铁5号线进站乘车时因未戴口罩被安检员拦下,安检员要求其戴上口罩并测量体温后才能搭乘地铁。该市民不但不听劝阻还拒绝配合检测体温,并强行冲闯地铁站厅边门。工作人员在劝阻时被其扯掉口罩并抓伤脸部。该市民的行为导致地铁站内出现聚集围观,严重影响地铁安检秩序。后该市民被当地公安分局依法作出治安处罚。

【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二、暴力伤医方面的案例

【案例5】殴打医护人员

某地一位市民,其父亲因新冠肺炎病重不治而亡,该市民怪罪医务人员。值班医生进病房与该市民沟通,该市民不但不接受,反而拉扯并殴打值班医生。与此同时,护士长上前进行劝阻,也遭殴打,导致值班医生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到该院隔离区依法处置。当日,该地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该市民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解读】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6】威胁医护人员人身安全

某地一位市民因发烧疑似新冠肺炎就医时,因就诊问题导致情绪激动,持刀威胁现场一名医护人员。驻医院值守民警和医院保卫人员立即上前将该市民控制,现场无人员受伤。目前,该市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依法刑拘。

【法律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方面的案例

【案例7】哄抬防疫用品价格

某地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经查,疫情期间,在进货成本无明显变化的前提下,当事人分别加价0.5倍至13倍不等,对外销售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品,涉嫌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该地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拟对该药店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8】哄抬民生物资价格

某地市场监管局接多名群众多次投诉举报,疫情期间,某地一超市大白菜售价每公斤数十元,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不良影响。该局立即到场查阅账目、调取进销数据和走访比照,查实大白菜售价为每公斤13.96元,明显高于市场正常价格。在进货渠道没有明显上涨情况下,销售价格大幅上调,涉嫌哄抬物价。调查中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拟对该超市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解读】上述两个案例均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案例9】销售伪劣防护用品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某地一市民得知市场急需口罩,便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其先后两次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市民立案侦查。

【解读】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四、造谣传谣、诈骗等方面的案例

【案例10】编造散布疫情谣言信息

某地一女子在微信群中编造散布“某医院:昨天凌晨,数十人感染新型传染性肺炎病毒死亡,最大的35岁,最小的1岁,参与抢救的医生被隔离,中央一家电视台报道,暂时不要吃香蕉,特别是某地香蕉,多人感染”的疫情谣言信息。经核实,该地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女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案例11】利用疫情诈骗

某地一位市民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民众对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的可低价订购KN95型号口罩的信息,并用虚假的医疗器械企业营业执照和快递单号,在短短几日内,先后骗得多名被害人款项共计12万余元。得手后,该市民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汽车、日常消费等。案发后,该市民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解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五)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五、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方面的案例

【案例12】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某地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该地一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厨房冰柜内有2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的死体,经询问,当事人承认收购白鹇死体两只的事实。该地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对当事人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立案侦查。

【解读】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13】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

某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地一农庄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厨房的冰箱中发现“果子狸”(死体)1只,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地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解读】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方面的案例

【案例14】不按要求及时报送疫情信息

根据防控工作要求,某市应于某日前报送从湖北返乡人员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该市有关部门两名负责人在具体落实工作中,没有认真领会上级要求抓好工作的督促落实,没有对相关材料与数据进行认真核实把关,导致该市未能及时按要求报送从湖北返乡人员数据及相关信息,且先后多次报送的数据不一致,给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经该市市委研究决定,对该两名负责人予以停职处理,接受进一步调查。

【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案例15】违规发放领取防控捐赠物资

某地派出所所长违反疫情防控捐赠生活物资分配管理规定,擅自决定扩大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利用职权协调不应获得的捐赠生活物资,违规予以发放和领取。经该地纪委监委研究并报党委批准,对该所长党纪立案、监察立案,并予以免职,有关问题继续深入调查。

【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

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

来源:南方+    编辑:邓燕芬关键词:案例;国家重点;疫情防控;冠状病毒感染;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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